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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进驻宝塔公告 心里越发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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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有票友发布一份公告,名为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第一次公告,公告如下: 我们简单分析一下这则公告: 1.对到期的票据持有人进行登记,登记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银行流水单原件等,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今日有票友发布一份公告,名为“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第一次公告”,公告如下:

工作组进驻宝塔公告 心里越发没底
工作组进驻宝塔公告 心里越发没底

我们简单分析一下这则公告:

1.对到期的票据持有人进行登记,登记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银行流水单原件等,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可以现场和邮寄的方式提供资料;

3.宝塔财务公司有关票据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现场票据持有人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登记表如下:

工作组进驻宝塔公告 心里越发没底

从公告来说,主要就是需要到期持票人提供相关资料,公告中引用了《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关于《票据法》第十条,学者普遍认为,该条第一款与票据的无因性相违背。

针对该问题,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予以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对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A将承兑汇票背书给B,实际上A和B没有交易关系,纯粹是为了贴现,那么B将承兑汇票转让给了C。可是B并没有将票款向A支付。后C被拒绝付款。C选择起诉A,那么A这时就不能以其与B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和真实交易关系为由对抗C来行驶票据的追索权。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对贸易背景审查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电票申请承兑需要审查合同发票,电票贴现不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所以持票人是否提供合同发票,到期都必须兑付,对于到期日未能兑付的,还需要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这次公告引起一些票友的不满,一来票据无因性成疑;另外,先前公告中明确指出“宝塔集团掌握所有票据信息,宝塔持票人无需到现场申报登记,若有疑问可通过邮件及电话联系相关负责人。”票友表示,此次公告两方面的矛盾点,让人心里越来越没底!

-贴呗 牧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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