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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慈拉:对票据《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资深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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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慈拉:对票据《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资深解读

赵慈拉:对票据《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资深解读

一、《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三大亮点

1. 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

2. 银行承兑、贴现“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银发〔2001〕236号)调整为“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

3. 贴现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银发〔1997〕216号)扩展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二、电票期限为什么要缩短?

2021年5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研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减轻企业占款压力。

2022年5月2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实施6方面33项措施,其中之一“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

对电票期限缩短后的预期:

现行票据市场上,票据签发的三种类型:

1.应付款票据,出票人一般为大企业,票据期限较长;

2.预付款票据,出票人中90%为中小微企业,票据期限较短;

3.空转套利票,当结构性存款和贴现利率倒挂时,全额保证金开票贴现套利,票据期限通常为一年。

一年期电子商业汇票增加了持票企业资金占款压力,但若取消商业汇票,中小微企业采购将支付全额预付款,增加采购成本。

电票期限缩短,电票新系统应用后:

电票支付功能得以提升。

中小微企业资金占款压力减轻。

贴现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空转套利票有所减少。

电子银票贴现需求减弱。

电子商票流通量增长,贴现需求也将增加。

三、央行对银行承兑、贴现审核政策的演变

央行1997年《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央行2001年236号文“办理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

央行2005年235号文“贴现申请人须提交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央行2016年224号文“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央行2022年新《管理办法》“银行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四、承兑汇票持票人和贴现申请人范畴扩展至自然人

《支付结算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其他组织,也可使用商业汇票。自然人不可使用商业汇票。

2017年10月后,《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属为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就不再属于商业汇票主体,不可用票了。

新《管理办法》“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将持票人和贴现申请人主体范畴扩展至自然人,使现有上亿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成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和贴现申请人,方便了微型企业的用票与融资,体现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原则(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五、新《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确立票据经纪业务

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

现近3000家法人银行(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都开展了电子银票承兑业务,但能获得绝大多数银行贴现授信的仅为数百家国股银行和部分城商银行,且授信额度大小不等,因此,持有这数百家国股银行和部分城商银行以外的数千家农信、农商、城商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银票的持票人,若为大企业,其开户银行可在占用本行对持票人的授信额度予以贴现(即对持票人授信),但若持票的中小微企业自身在其开户银行无授信时,开户银行就无法为其办理贴现,亟需寻求对承兑银行具有授信的贴现银行。

许多银行在人民银行政策引导下开展了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即银行对其信贷客户承兑的电子商票给予一定额度的保贴授信,经流转后的电子商票持票人可持票向保贴银行申请贴现。但该电子商票第三手、第四手中小微企业持票人往往不知保贴银行为哪家?

所以有必要开展票据经纪业务,为这些电子银票、电子商票的持票人提供可贴现银行的信息。

六、发展应收账款票据化,需要推广电子商票银行保证、银行保贴业务

发展电子商票银行保证业务。将中小微企业预付款用途的电子银票承兑业务和大企业应付款用途的电子商票保贴业务都转型为大中小微企业都以承兑人签发电子商票,银行为其提供承兑保证的方式。任何银行只要对保证银行具有授信,即可予以贴现,如此,持该商票的第三、四背书人中小微企业可首选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而无须寻找保贴银行贴现,促进电子商票的流通;

发展电子商票保贴主动授信。商业银行可采取对同一债务人的主动授信项下,共享对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投资和对本行企业受让该企业承兑的电子商票给予保贴,借助电票科技信息,无须建立信贷关系,也可实现授信评估;在未扩大信用风险的同时,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立足本地也可参与跨区域的供应链融资。对电子商票承兑人保贴主动授信的模式,还可扩展至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公开信息披露的具有高资信度的电子商票承兑人,这将成为商业银行未来对供应链电子商票授信的主要模式。

七、新《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存在票据持续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对重点事项的提示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

重申: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出票时行为,不是付款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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