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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新规第14条“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为自然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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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新规第14条“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为自然人”理解

《商业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简称票据新规,在11月18日发布了,2023年1月1日即将实施了,北子准备用几期论票篇幅,对于票友们关心、好奇的新规几个变化点,来和大家一起聊一聊、论一论、侃一侃,包括自然人、贴现主体、贴现要求、票据经纪、期限变化、授信管理、法律责任等等。

关于票据新规第14条“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为自然人”理解

新规内容

新规第三章”贴现和再贴现”中,第十四条的第二句“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关于票据新规第14条“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为自然人”理解

对于自然人的表述引起了票友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广大市场人士的好奇,大家直白地问:是否未来自然人就可以接受票据背书(Kai Zhan Piao Ju Mai Mai)了?

北子认为

政策意图为了解决实践中已存在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票据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在我国民法典下属于自然人,但个体工商户可以获得统一信用代码号,部分商业银行在ECDS中,为个体工商户开立了票据权限及账户,使得其持有、使用票据,这一定程度造成了与原政策关于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必须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冲突,北子曾经还专门写了一篇分析【票据知识】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票吗?--梳理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规定

票据新规14条弥补上了这漏洞,通过政策条文认可了实践中的情形,解决了过往的冲突,点赞!

政策理解或带来其他可能的解释,是否会导致新的冲突产生?

了解北子的票友知道,北子是一个转入票据圈的法学生,出身是学法律的(还是持有法律从业资格证的)。北子从一个学的一般的法学生来看,根据这个条款的文义理解,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就可以应当为自然人了!

北子依稀记得当年在法学院学习立法法,北子理解,我们成文法系立法者的思想是需要通过立法技术,借助文字,准确的表达出来的。当立法者的意图通过文字变成法条或规则,并通过立法机关(有权机关)颁布成为正式法律或规则后,对于规则的理解和解释(有权解释)将不再受到立法者(个体)当时初衷的影响了,而是通过法条及规则上下文去做理解,或交由司法机关通过裁判来解释了。

北子因此而担忧,这带来的可能冲突是,政策意图如果只是解决个体工商户的适用,但条文明确的是“自然人”而非明确为民法典“自然人”下的“个体工商户”,则可能带来大家理解上的偏差,这也会让市场发问:自然人是否就可以Piao Ju Mai Mai 了?


进一步推演,商业银行是否会面临自然人拿着文件要求给予开立票据账户?

商业银行或可因为自然人没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符合票据系统(ECDS或新一代票据系统)要求而无法提供开户,从而拒绝了自然人开户申请。

但基于文件,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否需要因此改造系统,以符合票据新规的要求?

这些冲突或已存在?

北子建议

好在,所有的办法都有解释条款,票据新规:“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关于新规第14条自然人的解释,如果能够通过解释条款来明确,或能够有效疏解广大市场人士难以抑制的宠宠欲动吧!

关于票据新规第14条“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为自然人”理解

学海无涯!诸位,咱们还要继续学习啊!

今天就聊到这里,我们下期聊一聊关于“贴现机构”的理解吧!

晚安!大伙们!

关于票据新规第14条“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为自然人”理解

票据“新办法”即将出台?市场担忧是否依旧?
北子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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