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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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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如何计算?

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如何计算?

1、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计算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将影响其票据权利。

如某票据到期日为20X2年9月25日,票据到期日起第十日为20X2年10月5日,因20X2年10月5日至20X2年10月7日均为法定休假日,提示付款期最后一日自动顺延,则提示付款期为20X2年9月25日至20X2年10月8日(假定20X2年10月8日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的营业日,20X2年10月1日至20X2年10月7日为法定休假日)。

2票据权利时效的计算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如某票据到期日为20X2年10月1日,其中一手背书人A企业于20X4年9月1日向再追索申请人清偿票款,并成为持票人。此时,自清偿日起的3个月为20X4年9月1日至20X4年12月1日,虽然超过了票据到期日起2年(最后一日为20X4年10月1日),但根据前述规定,A企业再追索权利时效为20X4年9月1日至20X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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