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票据,并获得前手法人个人清偿承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企业主体,从前手处买入票据,票据到期后被拒付,前手以及前手法人出具同意清偿承诺函,约定某时间支付款项,并承担追偿发生的费用。
这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前手法定代表人又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及后期的追偿费用呢?
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买入票据
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因此,当持票人不具有贴现资质,却以买入方式取得票据的,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也就不能行使追索权。
签署同意清偿的法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人签署同意清偿,
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如前手法人与公司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票据逾期后在某指定日期前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款,甚至还约定如违约则承担后期追偿发生的律师费。则持票人有权要求该法人对贴现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同时对追偿发生的支出费用也要与公司共同负担。
但至于具体责任的大小,赵伟喆律师表示,这里就有些特殊处理了。还要因案而异。
持票人无法返还票据如何处理?
持票人无法返还票据,
贴出申请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还有这么一种情况,买入票据的现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拒付后,未按时提起线上追索,或未追索原贴出人,在起诉时已无法向前手发起追索,也就导致了无法将票据在线上系统操作返还,那么这时前手即原贴出人是否还要返还贴现款呢?
赵伟喆律师表示,这个时候,贴出申请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有明确的规定,另外《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处置有明确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票研社评
赵伟喆律师提示,票据纠纷的处理相较于一般民事纠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不仅需要对票据关系进行梳理,持票人取得票据基础关系的情况也越来越受到法官和被追索主体的关注。而电票系统自身操作的特点,也增加了票据诉讼中诸多细节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