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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接入机构不是“看客”对接入客户信息真实性应审核若造成当事人损失须担责

每日一贴 郭玉棉律师 评论

电子承兑汇票接入机构不是“看客”:对接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尽到审核责任,造成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须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通常认为,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不会出现假票。但是,近年来,犯罪分子伪造银行、信用社或者大型央企的账户信息,接入电票系统,骗取银行贴现资金,造成票据其他当事人巨额财产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

电票接入机构不是“看客”对接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应审核若造成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须承担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

在票据当事人之间陷入“缠诉”的同时,作为接受诈骗团伙的委托,帮其接入电票系统的接入机构并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看客”。如果对接入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尽到审核义务,造成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明确规定了接入机构的法定义务,以及未尽到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即: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下面类似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入机构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应的行政责任的。

附: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初:

崔、逯、张出于赚取高额中介费或为他人融资等目的,预谋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央行电票系统),并联系好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由焦作中旅银行对电子汇票进行虚假承兑,再将电子汇票贴现、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

2016年7月26日、27日:

出票人分别为上海君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储银信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桉杨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分别为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兑人为焦作中旅银行。承兑信息记载,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其中10张电子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2017年7月26日,3张电子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2017年7月27日。13张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种类为AC01-银承,每张票据金额均为5000万元。

2016年7月27日:

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焦作中旅银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3.4%。2016年7月28日,焦作中旅银行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申请转贴现,贴现利率为3.4%。

2016年7月28日:

邢台银行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于签订《转贴现合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转贴现13份票面金额为6.5亿元的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利率2.72%。《转贴现合同》签订后,邢台银行依约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支付了632161333.37元,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将13份电子汇票背书给邢台银行。《转贴现合同》签订的当日,邢台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划款632161333.37元。

2016年8月11日:

焦作中旅银行发布《声明》,称:“近期,我行发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我行证照和印章的手段,冒用我行名义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账户,并违法办理签发电票业务。在此,我行郑重声明如下:1.截至本声明刊发之日,我行从未签发电票,也从未委托他行代理签发电票。2.不法分子冒用我行名义实施的行为与我行没有任何关系,我行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也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2016年8月12日:

邢台银行就13张电子商业汇票分别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提出追索,申请备注为票据真实性可疑、追索类型为非拒付追索,追索金额为票面金额。

案涉电子商业汇票先后于2017年7月26日、27日到期。在上述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焦作中旅银行未向邢台银行支付票面金额对应的款项。

2017年8月1日:

邢台银行提供的大额自由格式报文凭证记载,其就13张电子商业汇票向焦作中旅银行分别询问:“票据已到期,是否能按时付款?如不能请说明理由。”同日,焦作中旅银行回复称:“你行支付交易自由格式查询票据,我行未签发,无委托任何银行代签。”次日,邢台银行再次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提出追索,申请备注亦为:票据真实性可疑、追索类型为非拒付追索,追索金额为票面金额。

2016年8月12日、8月16日、8月22日、9月8日以及2017年7月5日:

邢台银行先后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发出《关于赴恒丰银行洽谈业务的函》《关于请求恒丰银行购回6.5亿元电票的函》《关于协商解决电票问题的函》,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均未予以回复。

在上述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承兑行焦作中旅银行未支付任何票面金额。根据《转贴现合同》的约定,若邢台银行在汇票到期后没有收足票款,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保证在收到邢台银行的追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按汇票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足额划入邢台银行指定账户。但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转贴现合同》还约定,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应赔偿邢台银行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包括邢台银行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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