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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阳公司不兑付说明?阳光城保证票的后续来了!

每日一贴 票研社 评论

想必各位票友应该知道我们写了一篇关于阳光城保证的的商票被拒付的文章,今我们就收到了来自票友的一张图,是南京盛阳公司关于4950万商票被拒付的说明!倘若说明为真,那么对于持有南京盛阳公司商票的朋友们就要多加注意了。我们先来看看南京盛阳公司的说明

语焉不详的说明

南京盛阳公司不兑付说明?阳光城保证票的后续来了!

这份说明里面有两个关键信息,第一个出票人南京盛阳公司和收票人山西鑫恒公司有合同纠纷。第二个是南京盛阳公司认为山西鑫恒公司存在涉案嫌疑。通篇看下来就是我不是不付,只是现在客观情况真的不能付......那么事实真的就如南京盛阳公司认为的这样么?或者说南京盛阳公司能够以他和收票人山西鑫恒之间的纠纷以此抗辩持票人么?即使出现了最坏的结果本案收票人真的涉刑,出票人就能不付持票人款项么?

出票人和收票人纠纷影响持票人权利?

南京盛阳公司企图用其和山西鑫恒之间的纠纷来拒绝支付持票人票款,行得通么?很显然是在做梦了~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根据票据司法解释:“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票据领域,票据债务人想要以对方不履行义务来对抗持票人,仅限于持票人是其直接后手。那么,南京盛阳公司以收票人山西鑫恒公司不履约为由,对已经开出的票据且山西鑫恒不是持票人的情况下主张不兑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南京盛阳公司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也正如我们昨天文章《阳光城保证的一批票被拒付了!持票人不要慌,看这里!》所提到的,承兑人到期支付票款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其无权要求持票人提交任何材料,就应该支付票款。盛阳公司到期后拒付行为,告知需要提交材料、现在又主张其和收票人之间存在纠纷所以不能支付票款。这些行为都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盛阳公司这样做也是在把自己的商业信誉放在脚底踩,试问以后谁还敢接受其开出的票据?

无法提供票据来源材料的持票人怎么办?

根据我们昨天文章的讲述,南京盛阳开给山西鑫恒公司的这批票据很有可能是地产融资票。那么相对应的很多持票人应该是从一些平台或熟人手里购入的这批票据,如果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取得票据,持票人是无法拿出贸易合同等材料来的。这是不是意味着持票人的这笔款项就这样打水漂了?

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我们之前的文章平台买票或者民间票据贴现,这种行为有很大的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结果就是票款互返。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平台买票是否合法》。这里还是需要提醒各位持票人,无论你现在手里的票据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取的,都应该固定好材料,以防丢失。

那么无论是通过真实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还是通过平台购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都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早点行动早点拿到票款。

影响与警示

南京盛阳公司是阳光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就其开给山西鑫恒公司的这批票据,有些阳光城是做了保证的有一些是没有的,而且据我们所知道的消息,这批票如果没有意外就是融资票了~南京盛阳公司这次拒付行为给商票发展和信用体系予以一拳重击。如果企业开出融资票后再用各种各样的借口来逃避付款责任,那么还有人敢接受商票么?

随着地产行业融资渠道的收紧,融资票已成为地产票市场中占比很高的一部分,在高收益背后的风险也开始日益凸显。如果说逾期不兑付打破了稳兑付的信仰,那么承兑人开出票据后,以开出环节涉嫌犯罪等理由导致的拒付是否会打破整个融资链条的默契,对于整个地产融资票模式的信仰到底还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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