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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业承兑汇票,遭遇无法兑现,持票人该如何维权?

商业承兑汇票 抱朴律师 评论

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的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目前受疫情影响,企业发展形势不佳的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出现跳票、到期签收后未付款、直接拒付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旦商票无法承兑付款,持票人将面临无法回款的资金压力。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与此相关的诉讼案件逐年递增:2018年743件、2019年2406件、2020年2884件、2021年4168件。

当商业承兑汇票,遭遇无法兑现,持票人该如何维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须是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是以企业的商业信用为基础,因依赖的是企业信用,相比银行承兑汇票(系银行信誉),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面临着更大的兑付风险。

当商业承兑汇票,遭遇无法兑现,持票人该如何维权?

案例:甲公司通过丙公司、丁公司的背书转让,合法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9日),乙公司为此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汇票到期后,甲公司通过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但汇票到期后乙公司仍然未付款,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兑付汇票,乙公司都借口推脱。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持票人应该怎么办?

接下来,重点讲述关于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义务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

追索权

一、提示付款

(一)行使追索权之前,持票人应确保自己尽到提示付款的义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案中,甲公司应自2022年3月29日到期日起10日内进行提示付款,并及时保留初步的提示付款页面作为证据,以便作为履行提示付款义务的证据。

当商业承兑汇票,遭遇无法兑现,持票人该如何维权?

(二)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前手追索权。

持票人如逾期提示付款,虽经作出说明,在票据时效内仍可以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但如承兑人拒付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时效内提示付款,则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建议:持票人建立商票台账制度,定期查阅商票到期时间,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二、拒付证明

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票据权利的行使分先后顺序。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保证人等要求付款。只有当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因此,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

当商业承兑汇票,遭遇无法兑现,持票人该如何维权?

那么,拒付证明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能够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具体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6、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7、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8、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拒绝出具拒付证明,此时,除了应当保留相应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外,建议采取公证的方式,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

现实生活中,通常使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依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此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会显示为拒付,该凭证即可作为拒付证明。

三、书面通知

持票人及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邮寄催款函书面通知汇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以履行票据法规定的通知义务。

结合案件,持票人甲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同时向汇票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四、及时诉讼

如果持票人仍无法获得偿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票据权利是有期限的:①追索权期限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此期限,丧失追索权。②再追索权期限3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因此,持票人甲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起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持票人甲公司可以不依照特定顺序,对丙公司、丁公司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当商业承兑汇票,遭遇无法兑现,持票人该如何维权?

五、明确诉讼请求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除了可以主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外,还可以主张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最后建议

持票人接收商业承兑汇票时应对出票人、承兑人进行充分考量评估,尽可能选择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出具的商票。

票据存续期间,也需持续跟踪,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行使追索权。如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无法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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