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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也会涉嫌票据诈骗罪

商业承兑汇票 郭玉棉律师 评论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银行也是该类票据到期后的第一付款责任人,因此,基于银行信用保证以及银行对自身信誉的爱惜和维护;另一方面,基于国家对社会稳定、维护银行稳健运营和安全的考量,绝大部分情况之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会得到及时兑付。

退一万步讲:即使少数承兑银行到期无力兑付,银行得到国家层面扶持的机会和力度,比起一般企业来说还是机会比较多、力度比较大的。【比如我国为某家银行“量身定做的第一单标准化票据”等等。】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最后持票人到期请求付款的时候,资金还是比较有保证的。但是,一旦商业承兑汇票批量逾期兑付后,作为使用该类票据的持票人及其相关联主体,就没有那么乐观和侥幸了。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也会涉嫌票据诈骗罪

大家都知道,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嫌票据诈骗罪。那么,如果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本文就试着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阐述一下: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定义: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由银行以外承兑的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历程:

根据商业汇票的推广和使用,分为四个阶段:

1、改革开放(1978年)不久的试点推广阶段。

1980年下半年起 , 在调查研究试点基础上 , 拟订了《票据承兑、 贴现试行办法》 , 报经人总行批准试行。1981年2月,通过银行对服装行业签发的商业汇票的贴现,有效解决了上海服装行业销售呆滞,纺织行业销售货款被服装行业拖欠严重的问题。

198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和下发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规定于1985年4月1日起执行,在全国统一推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此后,商票开始在全国推广起来。

2、从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票据制度。此阶段主要也是银行承兑汇票发展迅速阶段。

1995年5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了有关票据领域的系列的规章制度:《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3、银行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加持阶段”。

由于一般企业信用不被广泛认可,所以许多主体拒绝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国家为了推广商业承兑汇票,出现了一些新型的金融产品,例如:“商票保贴”、“商票保函”。此阶段笔者认为,就是国家为促进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银行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加持阶段”。

4、商业承兑汇票脱离银行“信用加持”后的独立信用阶段【就是当下阶段】。

由于近两三年某些大型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批量逾期兑付,导致商业承兑汇票出现了部分信用危机。

(三)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如下两类针对商业汇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其一: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骗取资金的;

其二: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上述两种票据欺诈行为,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量刑幅度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量刑幅度分3段:

1、有上述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具体量刑标准: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建议

基于上述原因,所以,大中型企业,尤其是通过发展壮大之后,自身逐步积累了一些商业信用的大中型企业,即使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自己作主、自行签发、自行承兑,也不能过于任性,也要和真实的实体贸易量相对应。否则,如果签发没有资金保障的商业承兑汇票,不仅丧失了经年累月积累的信用,导致信誉扫地,甚至还会接近或逾越犯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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