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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商业承兑汇票 阿政 评论

票据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导致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商票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58条,提示付款期是指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的一个期限,持票人应当在这个期限内向承兑人作出提示付款,否则,依据该办法第66条的规定,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这样就丧失了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一旦出现这类情况,持票人的维权面积将大大降低,其合法权益在某些情形下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持票人应该着重把握这个期限。

例如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在(2020)苏1112民初243号判决中所述:“……本案中,案涉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24日,原告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已丧失向前手追索的权利,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承兑人邦讯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背书人宾至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逾期提示付款遭到拒付时票据状态会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举个实务中的真实案例

一张2021年8月24日到期的商票,时间已经到了2021年11月4日,票据状态依然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按照提示付款的应答规则来说,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也就是T+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进行了提示付款,承兑人签收了并且账上有钱,在线上清算的模式下,票据状态应变更为“票据已结清”;如果账上没钱,则票据状态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如果是线下清算模式,不管账上有没有钱,都变为“票据已结清”。如果承兑人对提示付款进行了驳回,则不管承兑人账上有没有钱,票据状态都变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如果承兑人不做应答,那么它的接入行则会在T+3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的次日替它做出应答。

这么说来,这个8月24号到期的商票,11月4号仍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就不太正常了。毕竟,如果承兑人不做应答,那么它的接入行则会在T+3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的次日替它做出应答。

那为什么这些商票的票据状态是这样的呢?

究其原因,还是持票人在操作提示付款上操作出错了。

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进行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不做出应答,当然,持票人的开户行也无需对承兑人的不应答做出代为应答的动作。这么一来,票据状态就会一直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上面提到的持票人经过查询操作记录,发现的确如此,他在票据到期前1天就行了提示付款的操作。

在这样的操作下,持票人如在票据到期后没有再次发起提示付款,票据状态还将持续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则将面临着无法证明承兑人拒付。如在提示付款期后再次发起提示付款,则票据状态变更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此时承兑人如仍然拒付,则票据状态就会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追索对象相比于在提示付款期内正常提示付款明显减少,持票人将丧失对其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提前提示付款并无不可,但一定要记得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发起提示付款,只需对原提示付款撤回,然后再次发起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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