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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拒绝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持票人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 问天票据网 评论

近来,若干大型房地产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资金链多次暴雷、商票到期无法兑付等现象,鉴于我集团公司与其个别有合作关系,那么一旦我公司持有的到期商票无法兑付,作为持票人应如何对待,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加以探讨。

付款人拒绝承兑商业汇票付款,持票人怎么办?

汇票 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银行汇票因其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基础,正常情况下风险较小,因而流通性较好。商业汇票以企事业单位信用作为付款基础,因而后期承兑风险较大,实践中无法承兑的基本上都是商业汇票。

法律上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大项

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即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背书应当同时交付汇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该汇票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承兑无效。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拒绝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持票人怎么办?

汇票到期后:

一般来说,汇票到期后,经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收回汇票后,汇票整个流转过程结束,但当付款人资金紧张,在被提示付款后拒不付款,持票人此时汇票状态处于难以兑付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取得拒付证明

《票据法》赋予持票人两种存在先后顺序的票据权利,第一顺序权利是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全额付款的权利。只有其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大重要前提就是取得拒付证明。拒付证明可以是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付款人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包括某些法律文书等。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的前手具备履行能力而承兑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是否取得拒付证明更是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获得偿付。

向其前手发出拒付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发出书面通知时,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在完成上诉步骤后,付款人仍拒绝付款,要及时提起追索权诉讼

(1)追索对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都对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且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在司法实践中,持票人在选择被告时应至少考虑被告是否具备偿付能力这一条件,如果被告具备一定的付款能力,只起诉具有付款能力的义务人即可,避免因被告众多导致诉讼程序进展缓慢,在起诉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后期能够顺利执行。

(2)追索标的: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追索期限: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因怠于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因怠于行使而消灭。

(4)管辖地的选择: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持票人对被告的选择也意味着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因此不妨在起诉时加入一个本地被告,可以免去舟车劳顿、异地开庭的辛苦,当然,对于对恒大、蓝光等房地产出具的汇票最高院也已明确由某些法院集中管辖、统一处理,也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总之,权利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证据情况综合分析比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关系适用,以争取权益最大化。

付款人拒绝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持票人怎么办?

综上,对于持有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拒付材料,做好诉讼的准备工作,防止错过追索权的时效,导致产生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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