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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危机大爆发,持票人该何去何从?

商业承兑汇票 王林 牛亚文 安炜 评论

最近很多企业负责人向我们咨询,我们手上有一些某地产公司和其关联企业的承兑汇票,一旦不能兑付,那我们能否依据追索权要求某地产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票据金额及赔偿相应损失?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谈谈持票人要如何行使追索权的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危机大爆发,持票人该何去何从?

持票人应及时履行提示付款义务

商业承兑汇票权利行使是有先后顺序的,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是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以请求汇票上载明的承兑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面金额全额支付款项。而在行使付款请求权前,持票人应当及时履行提示付款义务,向承兑人发出提示,表明自己请求承兑人在期限内付款。如果持票人逾期或未履行提示付款的义务,将面临丧失追索权的情况。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在(2017)最高法民终249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但是持票人不能要求背书人承担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所以,持票人需要高度关注汇票的付款日期,防止出现逾期或者未履行提示付款义务而导致丧失追索权的现象。

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如果承兑人不能如期兑付时,持票人需要行使追索权以保护自身债权,但是在实践中因各方原因,承兑人往往难以取得拒付证明,就使得维权之路较为艰难,因此,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准备相应材料:

①持票人应取得拒付证明

只有当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时,持票人才能行使第二顺序权利,即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那么,持票人如何取得拒付证明?

对于电子承兑汇票而言,持票人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出台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虽然该条款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规定,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会参照《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来作出判断。并且,该条款也大大降低了持票人获得电子承兑汇票拒付证明的难度。

而对于纸质承兑汇票而言,只能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以及《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持票人持有拒付证明:

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④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⑥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⑦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⑧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如果持票人没有相关书面材料来证明付款人拒绝付款,那么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持票人不能按照上述情形出具拒付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只能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前一定要取得相关拒付证明或能够证明付款人拒绝付款,否则一旦不能要求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会丧失向背书人主张连带责任的权利。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注意票据时效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在行使汇票追索权时需要注意票据时效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自被拒绝承兑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逾期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持票人并不丧失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仍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但不能要求背书人、保证人等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票据时效的法律性质并不同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该规定并未说明导致票据权利时效中断的具体事由,但根据相关案例及论述来看,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原则上适用民法关于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由于票据权利时效较为短暂,所以一旦发生汇票拒付时,持票人应立即与承兑人协商,请求承兑人履行付款义务。如果承兑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应立即采取诉讼的方式来中断票据时效。

③持票人选择诉讼主体应注意技巧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对于追索权的效力而言,《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赋予了持票人较大的权利,持票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人、数人或全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持票人会诉请全部前手和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大程度地争取自身权益的实现。

但是,一旦持票人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可能会出现诉讼时间拉长,持票人的利益长时间无法实现的情况。尤其是出现大量商业汇票无法承兑的现象时,法院很有可能会采取集中管辖、统一处理的方式来处理相关票据纠纷。此时,如果将关联企业也列入诉讼主体时,很可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等待法院的统一审理。

写在最后

对于持有商业承兑票据的企业来说,应格外注重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在汇票到期履行提示付款义务后,一旦发现汇票无法承兑时,应立即准备好拒付材料,做好诉讼的准备工作,防止错过追索权的时效,导致产生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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