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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逾期网银正确操作姿势

商业承兑汇票 fisher 票风笔记 评论

2021年8月30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票据到期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近期个别企业因不熟悉票据到期处理业务规则导致其利益受损,要求各金融机构会员做好票据相关服务工作。本文就来讲一讲企业在商票逾期或拒付后如何在网银上操作以避免利

商票逾期网银正确操作姿势

一、票据追索权相关知识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法》第十七条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进行了规定: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此前至少已被追索过一次)

如果票据权利在上述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将消灭。

二、错误操作情形

票交所在《通知》里列出了3种企业因不熟悉规则导致其利益受损的情况:(1)存在部分企业在票据到期前已发起提示付款,当遇到票据到期无法兑付时,因其在提示付款期内未发起提示付款,导致其无法向所有前手追索的情况。(2)存在部分持票企业在遇到票据到期拒付时,仅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而未在系统内及时进行相应追索操作,导致超出时效期无法通过系统发起追索的情况。(3)存在部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长期不应答,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开户行未按规定代承兑人做出应答处理的情况。(1)讲的是到期日前发起提示付款,到期日后就没管了,因超过对前手追索的6个月时限而无法对前手追索;(2)讲的是企业走的法律诉讼,压根就没管系统操作,超过时限自然也是无法追索;(3)讲的金融机构未按规定代承兑人做出应答,与企业操作无关。

三、网银正确操作姿势

总结下来,对于商票,企业在网银的正确操作姿势是:(1)到期日前,持票企业向承兑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此步可有可无,按照现有流程,票交所系统在到期日会自动向承兑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2)在到期日,若承兑人开户行未应答或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在到期日次日先在网银上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若承兑人依然无应答或拒付,且后续承兑人追索无望,则必须在6个月内向所有前手背书人发起提示付款(也可以选择其中信用较高的企业),2年内向出票人发起提示付款。

(3)对于因后手追索而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两年内向承兑人和出票人提示付款,3个月内向所有前手背书人发起提示付款(也可以选择其中信用较高的企业)。

相关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票据到期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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