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票据中介不是灰色地带,请为“票据经纪”正名

每日一贴 票诉之路 评论

票友圈广为流传着倒票是灰色地带,不松手永远都不等于赚钱,这是很有江湖气息的一句话。那么票据中介真的是灰色地带吗?如果你同意本文观点,请在本文评论区回复我是公司名+人名,我为票据经纪正名 。 什么是票据经纪? 首先看看国际惯例里的定义,票据经纪人

票友圈广为流传着“倒票是灰色地带,不松手永远都不等于赚钱”,这是很有江湖气息的一句话。那么票据中介真的是灰色地带吗?如果你同意本文观点,请在本文评论区回复“我是公司名+人名,我为票据经纪正名 ”。

票据中介不是灰色地带,请为“票据经纪”正名

什么是票据经纪?

首先看看国际惯例里的定义,票据经纪人又称贴现票据经纪人,是指专门经营各类票据的买进与卖出者,按照欧美成熟金融市场的习惯,票据经纪人由市场买进票据后,大多卖给银行,以赚取买卖的差价。而银行由票据经纪人的手中买入票据,不但买价较低,且因有票据经纪人的背书,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以此为短期资金运用的良好出路。票据经纪人常向银行融通短期资金, 其期限有30天,有隔日还款,但通常很少超过10天。(参考文献,李伟民,金融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2-11)

票据经纪是不是企业合法的经营范围?

大家都知道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简单讲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就是合法经营的标志。现实中,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列明标准票据经纪或票据咨询、中介服务为经营范围的目前也只在个别地区。

如图:

票据中介不是灰色地带,请为“票据经纪”正名

(注:以上截图来源于企查查)

票据经纪的经营范围需要前置审批吗?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规定,我国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最新《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票据经纪”不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票据中介不是灰色地带,请为“票据经纪”正名

另,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中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票据经纪”为企业经营。

票据经纪属于商务服务业的一种,十九大报告以来国家大力提倡高端商事服务业。

商票经纪服务,特别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供应链企业间的真实贸易背景,企业间资金结算、融通提供一种商业服务。根据2017年第四次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笔者认为应属于72类商务服务业,编号7224 供应链管理服务,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服务。

票据买卖的合法性一直被质疑,看看司法实践如何认定?

谈到法律,那就直接以案例说话。

(2014)苏商再提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

南通中院认为:“《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诉争票据记载内容看,君亿达公司虽系诉争票据的第六手被背书人和持有人,但其从不具有经营活动资格的协进公司购买获取,而协进公司也系买卖取得,均无真实交易关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理应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高院

江苏省高院认为:“虽然《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应成为票据债务人对抗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的理由。因协进公司、君亿达公司已经支付相应对价,且朋昌公司不能证明协进公司、君亿达公司存在《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其仅凭买卖票据的事实不能否认协进公司、君亿达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判决

“本院认为,即使汇票项下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也不能认定票据行为无效。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的基础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应有真实的票据原因关系,即真实的交易关系。但该条规定应属管理性法条,基础关系欠缺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以上分别列举了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简单归结一句话“票据买卖不违法,受法律保护”。

结语

票据经纪合法合规,是中小企业以供应链中真实贸易为基础,利用核心企业商业信用获得资金融通的服务者。

在过去的3-5年间闷声发了大财,那是暴力的时代,市场上流行着套利、票据批发、网红票,票友们整日惶恐于非法经营,票据诈骗,违规票证各种罪名。那时灰暗无光,苟且盈利之日。但未来5年是票据市场大流通、大发展的黄金时代。票据经纪需要持剑向前,在大地间尽情荣耀。在同属于我们的票据流通时代,共同赢得财富,赢得尊重。-票诉之路

喜欢 (2)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