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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丢失、被盗、灭失,失票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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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持有人,遭遇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内心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我的权利该如何保证?尚未到期的票据担心在丢失期间,票据发生了转让;已到期票据担心承兑人付款没有付到自己手里。到底该怎么办呢? 我答:失票人的权利救济 失票人进行权利救济,要马上联系律

票据持有人,遭遇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内心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我的权利该如何保证?尚未到期的票据担心在丢失期间,票据发生了转让;已到期票据担心承兑人付款没有付到自己手里。到底该怎么办呢?

我答:失票人的权利救济

失票人进行权利救济,要马上联系律师到相关法院进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

什么叫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承兑汇票分离的一种制度。

到哪里的法院进行宣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一般为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46条规定,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

法院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申请人声称的理由和事实是否有初步的证据,特别是对以承兑汇票被盗被抢为由申请公示催告的,会要求提供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证明。

申请人是否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根据《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持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均须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也就是,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是票据当事人,对未在票据上签章的申请人,不是票据当事人,原则上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根据《票据规定》第38条,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同时《民诉法解释》第45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公示催告期间

法院就申请进行调査,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如决定公示催告,则会进行公告,公告一般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承兑汇票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则丧失等等。

《民诉法解释》第449条[2]已对《票据规定》第33条[3]进行了修改。因此,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除权判决
承兑汇票丢失、被盗、灭失,失票人该怎么办?(

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法院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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