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民间票据贴现市场永远绕不开的一个话题:买卖票据的主体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每日一贴 郭玉锦律师 评论

民间票据贴现市场永远绕不开的一个话题:买卖票据赚取差价的主体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民间票据贴现市场永远绕不开的一个话题:买卖票据的主体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乙公司

申请人不服A县人民法院(2018)@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请抗诉。

抗诉请求:

一.请求贵院抗诉撤销A县人民法院(2018)@0424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抗诉改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票面金额的款项以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

1.涉案票据是罪犯丙某(已按职务侵占罪判刑)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所得,被申请人取得丙某犯罪所得的涉案票据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2.倒卖票据的自然人a、b、c等能否对申请人构成表见代理?【附:14个最高院对于“表见代理”的公报案例】

事实与理由:

B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和H高级人民法院(2020)@民申2434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一. 涉案票据是罪犯丙某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所得,被申请人取得丙某犯罪所得的涉案票据不构成善意取得。A县人民法院(2018)@0424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善意取得是错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本案是因申请人合法持有的票据被罪犯丙某非法侵占后,丙某既不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申请人更没有在票据上背书签章表明转让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也没有将合理对价支付给申请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因此,罪犯丙某在既不构成法定代理,也不构成委托代理,更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清形之下,被申请人从多名没有任何贴现资质的自然人abc手中辗转取得票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S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2019)@0104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诉争票据被丙某非法侵占又非法出售票据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因此,被申请人取得诉争票据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取得没有合法来源的票据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3、根据最高法最新发布的《九民纪要》第101条论述: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贴现票据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申请人在自己本身没有贴现资质,也是从没有贴现资质的罪犯以及倒卖票据的其他人手中非法取得票据的,上述行为依法无效,被申请人依法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二.被申请人取得涉案票据,是罪犯丙某非法侵占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出售给a、b等与申请人素不相识、毫不相干的自然人,A县人民法院(2018)@0424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认定丙某、a、b构成表见代理是错误的: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最高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及申请人检索的最高法公报案例关于“表见代理”的14个案例裁判观点,参照《九民纪要》第101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取得涉案票据属于无效取得,依法应该返还涉案票据,无法返还应赔偿票面金额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不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不是银承汇票的使用主体。涉案票据属于银行承兑汇票,与申请人毫不相干的数名自然人无权使用、处置涉案票据。

2、2020年9月最新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及检索的最高法公报案例关于“表见代理”的14个案例裁判观点,《九民纪要》第101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数名自然人无权利处置涉案票据;同时,这些与申请人毫不相干的自然人对申请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被申请人取得涉案票据属无效取得,根据《合同法》第49条、第66条之规定:后果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3、申请人的财产之所以受到如此重大损失,正是因为“地下非法贴现市场”存在像被申请人一样的票据经营人:既不核实从事“地下非法贴现业务”的自然人身份;也不核实这些自然人是否取得了票据合法持有人的处置票据的授权;既不核实涉案票据来源是否合法;也没有向票据合法持有人支付对价,而是将所谓的对价支付给毫不相干的人手中。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民法总则》第162条、165条、172条之规定:无效的代理行为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后果。

三.申请人是涉案票据在被非法占有处置之前的合法持有人。

该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涉案票据被非法侵占之前的票面背书人是两家运输公司,两家运输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证明》证明是运输公司用于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费的对价。同时,S市桥西区法院对丙某的《刑事判决书》以及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足以证明: 申请人是涉案票据在被非法占有处置之前的合法持有人。

综上,被申请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涉案票据返还申请人,无法返还赔偿相应损失。故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抗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甲公司

2020/10/9

附件: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法律文书复印件:

A县人民法院(2018)@0424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三、证据材料清单;【略】

喜欢 (1)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