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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票据:怎么担任存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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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意见稿出台,想必很快会落地。从融资方式的角度看,标准化票据如果直接对接贴现前企业,实际上是实现了票据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转化。考虑市场上众多中小企业贷款困难,未来商票或大有可为。也因此,不少机构蠢蠢欲动。

九银票据研究院研究员-瓜小白

心动源自于变化:意见稿中,有关存托机构的调整十分诱人,原来票交所的角色未来可以由普通金融机构取代。

标准化票据:怎么担任存托机构?

接下来,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扮演存托机构的角色。这需要了解存托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意味着机会。义务,代表着可能的风险。在正式版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回味一下原有四期产品中存托思维,貌似会有些参考意义。既然是同样一个产品,未来和之前的存托定位想必会大概率保持一致。

读一哈原有规则,票交所在第一期创设公告中有标准化票据业务协议的全文。协议中的参与者仅包括委托机构和存托机构。委托机构由传统金融机构或贴现前的持票企业担任。存托机构,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它需要为标准化票据提供产品创设、基础资产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信息等服务。结合四期产品的全部公告,产品分为受益凭证和基础资产两个层次。前者,也即受益凭证的登记托管以及随后的清算结算(这两个词不是一个意思,递减关系,不是并列关系)由上海清算所承担,票据资产本身的相关登记服务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继续扮演。

原协议的第五条有个重要信息。委托机构,也即持票人需要在标准化票据缴款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票据权属背书给存托机构(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在票交所系统设立的标准化票据托管账户。再白话一点,即持票人需要将票据权属变更给存托机构。原协议没有特别说明,存托机构是不是一定要是票交所,从而为标准化票据征求意见稿将存托的权限下放至了普通金融机构保留了窗口。

第五条还表明:存托机构实际上控制了标准化票据的资金流。相关资金需要从它开立的托管账户调拨(尽管是在票交所系统开立)。从监管的思维看,控制资金流的人应该有承担风险的责任。but,产品创设的全流程都表明:存托机构不是第三方担保机构。

原协议的第六条说:存托机构托管的标准化票据中的基础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是投资者委托存托机构通过标准化票据托管账户代为持有的金融资产。其所想表达的意思是:基础资产归属于投资者。其中有个问题,即持票人可以将票据背书给存托机构开立的标准化票据托管账户,但是投资者投的是受益凭证,基础资产票据并没有说明要背书给投资者。即投资者获得了受益凭证,但没有通过背书的形式获得票据。这与传统资管十分相似,资金参与者有时候给付对价,而并不参与被背书。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实际上认可该种做法。即使不背书,只要是善意持票人,给付了对价,票据的权利最终会受到保护。

与交易主协议的背书追索精神一致。标准化票据协议也提到,存托机构(获得了票据权属,被背书人)承诺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当然,委托人同时为承兑人、贴现人或保证人的除外。

接下来的第十二条,对未来想担任存托机构的金融机构而言,理应比较重要,它说的存托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对此的界定比较模糊,说的多是特殊情况,比如暂停、终止该产品,代为行使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不得擅自进行背书转让和质押等。

不过,创设公告其他条款其实很清晰的说明了存托机构到底需要干啥。

大致列举以下:

  • 归集基础票据,创建受益凭证;
  • 为受益凭证开立账户;
  • 督促持票人将票据背书给自己;
  • 找人买受益凭证,也可和承销商配合;
  • 让投资者把钱划给自己开立的账户;
  • 把融资净额给持票人,它们给你票了,你总要给钱;
  • 到期后督促承兑人给钱,把本金还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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