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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意见稿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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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央行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要点如下: 一、明确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 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

10月14日,央行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要点如下:

一、明确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

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满足资管新规五项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资产

由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并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

二、明确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

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

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

征求意见稿一出,市场主要关注的依然是票据非标转标这一问题,从意见稿对于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范围看,无论是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还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票据皆不在两类之中,按照意见稿第四点“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的要求,票据无疑属于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

该规定在资管新规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上做出了补充解释,对于之前模糊的概念重新做出了详细说明。

(1)票据并不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票据的承兑环节也不满足其规定的方式;

(2)在单张票据无法拆分的情况下,不能同时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因此目前票据仍属于非标准化资产。

从规定不难看出,对于资管新规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条件的细化是比较严格的,票交所到目前已发布了四期标准化票据,但公告中并未对信息披露做出相关要求,此处不符合标准化的认定;在公允定价方面,标准化票据交易采用的是询价方式,然而由于市场体量较小,缺乏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的参与,没有合理的做市商为其提供服务。

“标准化票据”的运行已为日后的票据的标准化打下夯实的基础,但该产品还在探索阶段,目前存在的一些瑕疵亟待解决,真正满足标准化的票据尚需一定时日。

公告正文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历史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历史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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