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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子记录债权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每日一贴 上海票据交易所课题组 评论

2007 年,日本通过《电子记录债权法》,并于 2008年 12 月1 日正式实施。日本电子记录债权通过制度设计使其满足债权关系明确、交易安全、具有可流通性的特点,可针对性解决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权责关系不明确、双重转让、手续繁杂等弊端,

可积极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日本选择创设电子记录债权有其深厚的法律、经济和社会背景,其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始终以企业的实际需求为落脚点,使其制度框架具有相当的包容性、灵活性和广泛适用性。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电子记录债权推行过程中,日本政府始终坚持同一类产品应遵循同一监管规则的功能监管原则,将票据和其他应收账款债权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有效地防范了监管套利和金融风险。

一、日本创设电子记录债权的背景及原因

(一)电子记录债权创设背景

1.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规避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进入21 世纪初,日本泡沫经济破裂过去十年,经济发展尚未复苏,企业经营面临严峻考验,而亚洲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困境。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控,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导致日本中小企业银行融资(主要指信用贷款、不动产担保融资和个人担保融资等业务)规模不增反降,从 1995 年的 262万亿日元持续下降至2013年的175 万亿日元。

在此期间,日本信息化技术逐渐应用于全球商业和金融领域,日本政府决定在内阁设立信息通信技术战略总部(IT战略总部),并在次年开始推进“e-Japan 战略I”,从而构筑信息化技术社会。“e-Japan 战略 |”重点关注了四个领域的发展:建设超高速网络基础设施、推动电子商务及金融市场模式创新(商业票据、企业债电子化)、建设电子化政务系统、培养信息人才。因推广力度较大,“e-Japan 战略 I”信息化目标提前在 2003 年实现。2003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e-Japan 战略Ⅱ”,对日本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和发展方向作了较大调整,重点推进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融资、教育、医疗、食品、生活、就业和行政7个领域的应用。

2.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规模居高不下,亟待有效盘活。银行信用的萎缩为商业信用的发展提供了土壤,根据日本财政部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公布的数据(见图 1),日本自 1987 年至 2005 年,应收账款余额一直保持在 150至200 万亿日元,2007年更是达到 216 万亿日元,高于企业的现金和存款余额。参考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盘活存量应收账款资产流动性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但应收账款存在真实性和所有权核实成本较高、有双重转让风险、手续繁琐、流动性较差、融资业务不规范统一、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等弊端,因而制约了应收账款融资功能的发挥。对此,日本在 1998 年制定了《应收账款转移特别法》,要求债权转让需要通过东京法务局的债权转移档案系统"中进行登记。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应收账款双重转移的风险,但此项功能没有解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抗辩问题,且手续仍较为繁琐,推广工作并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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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日本全产业应收账款与票据余额(除金融与保险业)

3.纸质票据弊端逐步显现,企业使用票据的积极性减退。票据是应收账款的一种,是商业信用规范化的表现形式,票据权责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以有效解决应收账款融资转让中存在的问题。但不同于应收账款,日本企业票据使用规模自上世纪 90年代初呈现不断下降趋势。截至2019 年末,日本企业应收票据余额约为 23 万亿日元,约为应收账款余额的 11.27%。据日本金融机构反映,日本作为票据王国,自江户时代以来,企业间贸易经常会使用纸质商业本票进行结算。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纸质商业本票的劣势不断凸显,包括签发保管成本高、业务手续繁琐、遗失盗窃风险、不可分割转让、有税费负担等,且1987年日本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市场成立后,日本政府对传统票据市场的支持逐步减少,纸质票据弊端使企业以纸质票据替代应收账款的意愿下降,商业本票规模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4.日本签署日内瓦公约,单方面推行电子票据存在难度。推行电子票据一方面可以解决纸质票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另一方面以电子票据替代应收账款,有助于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开展。但考虑到 1930 年日本作为缔约国签署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日本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遵守公约要求,且日本的《票据法》是以日内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为基础制定的,日本政府认为,脱离公约单方面推行电子票据难度较大。

(二)电子记录债权创设的原因

总结日本电子记录债权创设的背景和原因:①经济下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难度加大;②银行信用的收缩使得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应收账款规模居高不下,但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融资存在诸多不便:③通过发展票据可以解决应收账款融资不畅的问题,但纸质票据弊端导致企业用票积极性不足:④由于日本 1930 年签署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日本政府认为单方推行电子票据存在难度,通过电票替代应收账款的方式受阻。由此,2004 年,日本IT战略总部开始研讨创设能够克服纸质票据(商业本票)和应收账款缺陷的第三种金钱债权及其独立法律框架。

日本金融机构认为,通过创设新型金钱债权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新型金钱债权不受《日内瓦统一票据公约》的约束,电子化介质登记不会违反公约要求: 二是新型金钱债权可以突破《票据法》约束,传统纸质票据格式内容相对固定,新型金钱债权可增加较多的任意事项记载,满足应收账款非标准化信息记载。

二、《电子记录债权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电子记录债权法》发布过程

2005 年,由 IT战略总部牵头,日本经济产业部、法务省和金融厅三部门共同研讨新型金钱债权创设工作,汇总形成《关于电子债权的基本想法》。此后,2006 年,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围绕电子债权记录机构营运方式等议题进行讨论,形成《电子登录债权法的制定》。2007 年 2月,日本法务部针对电子记录债权法的基本性质等进行讨论,形成《电子登录债权法律制度的纲要》。相关立法工作经日本金融厅和法务部共同推进,最终于2007年在日本国会上正式通过《电子记录债权法》(平成 19 年法律第102 号),并于 2008 年 12 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日本相关政府部门以《电子记录债权法》为核心,开展电子记录债权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

根据日本金融厅和法务省关于《电子记录债权法》的说明。“电子记录债权”是与现有应收账款和票据不同的新型货币债权,需要以电子债权登记机构的备案登记作为其生成或转让的必要条件。全新债权的机制设计可以确保债权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流通性,消除了纸质票据和应收账款的缺陷,便于企业盘活债权进行融资。该说明指出,电子记录债权作为不同于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债权形式而创设,不会对传统的票据或应收账款进行任何更改。因此,当事人可自由决定是否使用电子记录债权,也可以继续像以前一样使用票据或应收账款。

(二)《电子记录债权法》内容概述

《电子记录债权法》是日本电子记录债权核心制度,整体内容分为五个章节,共计 100 条: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明确立法目的、相关定义;第二章为电子记录债权的发生、转让,共48 条,围绕电子记录和意思表示,电子记录债权的发生、转让、消灭、变更、保证、质押、分割进行了明确:第三章是电子记录债权机构,共 35 条,围绕电子记录债权机构的业务、账户间结算措施、监督、企业合并分割转让、解散等进行明确;第四章是附则,共7条;第五章为罚则,共8条。

(三)电子记录债权的特点

日本在设计电子记录债权过程中,参考了票据的属性特点,赋予其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无因性等法律特征,从而促进电子记录债权安全流通。

1.电子记录债权是以登记机构的电子记录为必要条件。根据《电子记录债权法》定义,电子记录债权是指以磁盘等载体上记录的电子记录内容作为发生、转让等效力要件的新型金钱债权。因此,电子记录债权的发生和转让以电子债权登记机构的登记为有效要件,债权内容由电子记录的内容确定。

2.电子记录债权具有要式性的特征。《电子记录债权法》第16条规定,电子记录债权发生记录不可缺少以下8个法定必要记录事项: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意思表示内容、支付日期、债权人的姓名及住址、债务人姓名及住址、记录编号、电子记录产生的日期等,缺少上述要件,则电子记录无效。因此,电子记录债权行为必须依照《电子记录债权法》的规定,在电子记录簿上记载完整法定必要记录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电子记录债权的登记事项由法律予以明确,其目的是使电子记录债权内容简单明了,第三人易于辨认债权债务内容,促进电子记录债权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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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电子记录债权的基本格式

3.电子记录债权具有文义性的特征。《电子记录债权法》第 9条规定,电子记录债权的内容由债权记录的内容确定。因此,即使电子记录的具体记录事项与当事人的真意或实质关系不符,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仍然依照电子记录确定。电子记录债权人不得以电子记录簿上未登记的事项向电子记录债务人主张,电子记录债务人亦不得以电子记录簿上未登记的事项对抗电子记录债权人。

4.电子记录债权具有无因性的特征。《电子记录债权法》第20 条规定,电子记录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受让人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电子债权记录债权人。但是,该债权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电子记录债权的除外。

5.电子记录债权具有独立性的特征。《电子记录债权法》第 9条规定,电子记录债权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效或被撤销时,不可对抗无重大过失的善意第三人,其他电子登记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6.电子记录债权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电子记录债权法》第 18 条规定转让记录只要求提供电子记录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内容、转让人的姓名及住址、受让人的姓名及住址、电子记录的日期等,因而不需要通知债务人。

(四)电子记录债权机制设计便利了中小企业融资

日本金融厅和法务省认为,电子记录债权以电子化形式记录,通过制度设计满足债权关系明确、交易安全、具有可流通的特点,针对性解决了应收账款融资弊端,有效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一,从法律层面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电子记录债权法》,电子记录债权的信息以电子记录机构的登记为必要条件,必要记载事项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保障了电子记录债权的可流通性。

第二,电子记录债权可以消除债权双重转让的风险。应收账款存在双重转让风险,而电子记录是电子记录债权发生和转让的必要条件,不能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债权转让,因而消除了双重转让的风险。

第三,电子记录债权的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根据日本《民法典》,为了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已被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或获得债务人同意。但电子记录债权的转让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因为电子记录债权的存在和归属都是电子记录的。即使没有通知债务人或获得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通过电子记录(债权记录)来确认债权人。

第四,电子记录债权抗辩切断。在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债务人能够以作为权利生成原因的买卖合同等无效为由,拒绝支付。但电子记录债权与票据一样,债务人不能以上述情况为由拒绝向受让人付款。

第五,电子记录债权融资方式更加丰富。为了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日本还出台了一系列适用于电子记录债权的融资方式 。包括电子记录债权贴现、基于电子记录债权的一揽子转让型保理(反向保理)、银团贷款、应收债权和动产抵押贷款(ABL,Asset Based Lending)以及应收债权证券化(票据债权/应收债权流动化、ABCP/ABL(Asset Backed Loan))等融资业务。

(五)电子记录债权业务模式

1.电子记录债权的生成(图中步骤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向电子债权登记机构请求“生成记录”,电子债权登记机构在记录登记簿中制作“生成记录”,生成电子记录债权。

2.电子记录债权的转让(图中步骤②)。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向电子债权登记机构请求“转让记录”,电子债权登记机构通过在记录登记簿中制作“转让记录”的方式,转让电子记录债权。

3.电子记录债权的消灭(图中步骤③④⑤)。当使用金融机构从债务人账户向债权人账户付款时,电子记录债权将被消灭,电子债权登记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通知后,将立即进行“支付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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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电子记录债权业务流程图

(六)电子记录债权其他配套制度

1.日本信用担保协会信用担保制度。依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日本信用担保协会通过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株式会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证金补充和损失赔偿等担保支持。2013年,日本政府修订《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将电子记录债权纳入信用担保制度担保对象,允许日本信用担保协会对中小企业电子记录债权贴现和基于电子记录债权的应收债权及动产担保融资进行担保。

2.日本中央银行法与合格担保物制度。2008 年,修订后的《日本中央银行法》明确中央银行常规业务包括“票据、国债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电子记录债权为担保的借贷和买卖”。 2013年10月,日本银行(日本央行)修订《合格担保物使用基本要领》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债务者为企业的五家电子债权记录机构电子记录债权纳入合格担保物范围:一是具有商业本票功能且一年期内的电子记录债权;二是非商业本票型要求债务者获得A级及以上评级且十年期内的电子记录债权。与此同时,获得A-1级及以上评级且一年期内的基于电子记录债权的 ABCP 也被纳入到合格担保物范围中。金融机构可以向日本银行(日本央行)抵押电子记录债权作为合格担保物,通过日本央行再贴现、抵押补充贷款和当日透支等政策工具获得融资支持。

表1 日本央行电子记录债权相关合格担保物
担保物类型 剩余存续期
1年内 1-3年内 |3-5年内 _5-7年内 |7-10年内
债务者为企业的电子记录债 权 96% 92% 86% 81% 73%
债务者为政府的电子记录债 权 97% 97% 92% 90% 86%
债务者为地方公共团体的电 子记录债权 97% 96% 91% 88% 83%
政府担保电子记录债权 97% 97% 92% 90% 86%
资产担保短期债券(含电子 记录债权ABCP) 96% / / / /

注释:本表所指企业不含银行、证券、短资、保险等金融商品交易企业等。"

3. 金融商品交易法。根据 2021 年5年最新发布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将特定电子记录债权纳入到“类有价证券”范畴。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五章第4节规定,特定电子记录债权是指具有流动性的电子记录债权。目前,在不同基础设施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流动性存在区别,其中日本电子债权机构株式会社、瑞穗电子债权记录株式会社登记的部分电子记录债券、全银电子债权网络株式会社(Densai)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是可转让的。据日本金融机构反映,虽然电子记录债权是可以交易的,但由于五个基础设施之间的系统尚未连接,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后,一般都持有电子记录债权至到期5。

三、日本电子记录债权基础设施情况

《电子记录债权法》发布后,日本先后成立五家电子记录债权基础设施,分别是日本电子债权机构株式会社、SMBC电子债权记录株式会社、瑞穗电子债权记录株式会社、全银电子债权网络株式会社(Densai)和Tranzax电子债权株式会社,提供电子记录债权登记托管、支付结算、信息服务和融资协助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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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日本五家电子债权记录机构情况

(一)三大银行组建服务于供应链的电子记录债权基础设施

2008 年至 2009 年,经日本金融厅特许,日本三大银行三菱 UFJ 银行、三井住友银行和瑞穗银行分别设立日本电子债权机构株式会社、SMBC电子债权记录株式会社和瑞穗电子债权记录株式会社三家电子债权记录全资子公司,主要服务三大财阀及相关的供应链企业,主导型业务是供应链企业间应收账款的电子化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1.日本电子债权机构株式会社 。2008年6月,三菱 UFJ银行(旧:三菱东京 UFJ银行)设立全资子公司日本电子债权机构设立调查株式会社,注册资本 22 亿日元,成为日本第一家电子债权记录机构。2009 年6月,日本电子债权机构设立调查株式会社更名日本电子债权机构株式会社(Japan Electronic MonetaryClaim Organization,简称JEMCO)。2009 年 11月,日本大型食品企业 Kagome 通过 JEMCO 登记日本第一张电子记录债权。JEMCO 主要面向三菱 UFJ 银行和JEMCO加盟金融机构的大型企业、中坚企业(Backbone Enterprise)及其供应链中小企业债权人提供服务。截至 2021 年末,JEMCO 使用企业数 132319 家,会员金融机构共有 44家银行。

2.SMBC 电子债权记录株式会社。2009年4月,三井住友银行(SMBC)设立全资子公司 SMBC电子债权记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SMBC),注册资本5亿日元。2010年7月,SMBC自有电子债权记录系统正式营运,主要为三井住友银行和若干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大型企业、中坚企业客户及其供应链中小企业服务。SMBC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不可流转,只能通过保理、贷款、证券化等形式进行融资。因此,SMBC的电子记录债权不具有支付功能,融资后也不能在机构间转让。

3.瑞穗电子债权记录株式会社。2010 年1月,瑞穗银行设立全资子公司瑞穗电子债权记录株式会社(Mizuho ElectronicMonetary Claim Recording Co.,Ltd,以下简称瑞穗电子),注册资本 7.5 亿日元。瑞穗电子协助瑞穗金融集团的瑞穗银行、瑞穗信托银行和瑞穗保理公司三家,为大型企业和中坚企业客户及其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在 JEMCO 和瑞穗电子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分两类:一类是普通的应收账款电子化登记,主要是解决应收账款融资问题,由于会记载任意记载事项,较少在企业间转让支付;另一类是应收账款电子票据化,是为了在供应链中推行“电子票据”,与Densai登记的“电子票据”功能相似。此外,JEMCO 公布了其“电子票据”类电子记录债权的登记数情况:截至 2021 年末,JEMCO 共登记“电子票据”401,415 件,余额 4.50 万亿日元。2021 年全年新增登记数 1204,225 件,新增发生记录金额 14.98 万亿日元。

(二)银协建设全国性电子记录债权基础设施 Densai

2010 年 6月,日本全国银行协会设立全资子公司全银电子债权网络株式会社(Densai.net Co.,Ltd.,以下简称Densai),注册资本 25 亿日元,服务于所有类型的企业。2012 年,Densai在406 家企业内部进行试运行。2013年2 月,Densai正式面向所有类型企业服务。

根据全国银行协会和 Densai 共同发布的《Densai 机制与实务》,Densai 是定位于商业本票电子化和应收账款电子票据化登记的全国性基础设施,全银协所有会员银行 499 家均参与其中,面向所有类型企业尤其中小型企业提供普惠性的电子记录债权,记录和流通服务。Densai 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格式、功能与票据相似,且主要协助金融机构为持电债企业提供贴现融资,并继承了日本票据的“不渡”机制和追索机制,因此 Densai 的电子记录债权被较多文献解读为日本的“电子票据”。截至2021年6月末,Densai 平台上登记的企业达到 46 万家,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余额达到8.52 万亿日元。

(三)金融科技公司设立的电子记录债权基础设施 Tranzax

2012 年,具有日本中央银行背景的金融科技公司 Tranzax株式会社(旧:日本电子记录债权研究所)设立全资子公司 Tranzax电子债权株式会社,注册资本 11 亿日元。作为唯一一家非银系电子债权记录机构,Tranzax电子债权株式会社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不能流转支付,其业务主要以提供电子记录债权为抵押品的融资服务,服务对象为中小型企业。Tranzax 宣传自身优势是操作便利,债务人企业只需要通过互联网发送必要的数据、债权人通过传真确认就可以完成债权记录,而企业对接其他基础设施需要修改系统或安装新系统,并通过银行端口才可完成信息登记。

(四)基础设施功能的比较

日本电子记录债权的登记托管不是集中统一的,而是分散在五个基础设施中,不同的基础设施业务场景、服务对象及目标定位也存在差别。

1.成立目标和定位存在差异。

首先,目标定位不同。三大银行成立的电子记录债权的目标:一是实现将供应链中的应收账款转为相对规范的电子记录债权,降低应收账款融资转让不便利的问题;二是在供应链中推行“电子票据”的使用。Densai 主要是实现纸质商业本票的电子化记录,从而降低票据纸质属性带来的问题。Tranzax 主要通过大数据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次,服务对象不同。三大银行成立的电子记录债权主要服务于大企业及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Densai 服务于所有类型的企业,而 Tranzax 专注服务于中小企业。再次,应用场景不同。三大银行成立的电子记录债权主要是服务于供应链场景,融资模式以批量的一揽子保理、银团贷款为主,Tranzax的融资服务多是基于贸易背景,融资以零散的业务为主,而Densai不依赖于供应链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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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五家电子债权登记机构的业务功能与服务对象

2.电子记录债权的功能存在差别

五家电子记录机构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遵从《电子记录债权法》,但基于业务场景、服务对象及目标定位的不同,各电子记录机构在法律框架下对其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进行了个性化设计。

一是格式不同。Densai 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以及在JEMCO和瑞穗电子登记的“申子票据”类申债格式固定、内容明确,而SMBC、Tranzax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以及JEMCO、瑞穗电子登记的应收账款类电子记录债权记载内容较为丰富,除了8个必要事项外,还可根据需要填列 16 项可以记载事项,满足应收账款非标准化内容的记载需求。

二是支付功能不同。Densai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以及在JEMCO 和瑞穗电子登记的“电子票据”类电债流动性强,可以在企业间支付转让,而SMBc、Tranzax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以及JEMCO、瑞穗电子登记的应收账款类电子记录债权允许记载较多内容,难以在企业间支付流转。

三是可追索性不同。Densai的电子记录债权沿袭了票据的特点,明确债权人具有对前手任一登记人的追索权。JEMCO 和瑞穗电子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融资前有追索权23,融资后无追索权。

四是融资方式不同。Densai对接了全国银行业协会的银行,电子记录债权融资的方式主要是贴现:三大银行建立的电子记录机构为所在集团的银行、保理公司等寻找合适的融资客户,较多通过一揽子转让型保理、动产抵押贷款、银团贷款等供应链金融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电子票据”类的电债主要是通过贴现进行融资;Tranzax 主要基于科技力量协助母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电债抵押、订单(Purchase Order)融资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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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不同基础设施电子记录债权的特点

四、日本创设电子记录债权的相关启示

(一)日本电子记录债权与传统纸质票据的差异比较

1.电子记录债权实行电子化登记和管理。日本的商业本票是纸票形式,存在业务手续繁琐、保管成本高等问题,而电子记录债权从签发开始就是电子化形式,便于企业的使用和管理。

2.电子记录债权可以记载较多事项,满足应收账款个性化内容的记录。票据受纸质介质的限制,可记载事项是有限的,电子记录债权可以利用其电子数据记录这一特征,记录更多信息。《电子记录债权法》第 16 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外,电子记录债权还可以记载 16 项可以记载事项,包括支付方式,利息及违约金、特定期限利益丧失、抵偿及代物清偿,偿还物,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个人经营者时的相关规定,不允许转让、保证、质权、分割记录,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通知方式及纠纷解决方式等2。这些特殊要式的规定,可以有效满足具有个性化特征的应收账款信息记录需求”,虽然会牺牲电子记录债权的部分流动性,但可有效规避应收账款融资存在的固有弊端"。

3.电子记录债权可以分割。日本《票据法》第 12 条规定,票据“部分背书无效”。日本《电子记录债权法》第 43 条规定,电子记录债权可分割,电子记录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人的,可将其中特定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电子记录分割给他人。不仅如此,分割记录请求只需由分割债权记录的债权持有人自行发起,无需经原债权记录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

4.《电子记录债权法》没有规定追索机制。日本《票据法》第 43 条明确规定,“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得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电子记录债权法》并未规定债权人是否具有电子记录债权的追索权,但基础设施的业务规则可对其所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是否具有追索机制进行明确。

5.由子记录债权的流通性存在差异。Densai 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类似票据,流动性较强;SMBC、Tranzax的电子记录债权流动性较弱,转让仅限于融资;而 JEMCO、瑞穗电子的电子记录债权分为两种:“电子票据”类的电子记录债权流动性较强,基于一般应收账款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流动性较弱。此外,Densai 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功能、格式和传统纸质票据相似,据了解,日本国内将 Densai 的电子记录债权作为发展“电子票据”的途径2。这也说明日本政府认可票据服务企业融资的作用,并且认为电子化的票据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更有优势。

(二)日本创设电子记录债权的相关启示

1.日本选择创设电子记录债权是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作出的选择。日本政府虽然认为电子票据替代应收账款可以服务企业融资需求,但最终没有选择发展电子票据,而是创设新的金钱债权,这是与日本的法律、经济和社会背景有关:一方面,前文提到日本签署《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因而难以脱离公约直接发展电子载体的票据。另一方面,日本自江户时代以来企业普遍接收的票据格式固定、记载要素标准,如果将票据记载要素扩大到更多的其他事项,这与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用票习惯和用票观念有较大冲突。据此,日本政府选择另辟蹊径创设全新的电子记录债权来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由此可见,盘活应收账款有多种路径,但在综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日本选择创设新的金钱债权来解决相关问题。

2.金融产品的创新应以企业的实际需求为落脚点。考虑到应收账款融资需要克服确权难、多重流转、债务人易抗辩、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等问题,日本的做法是以服务企业融资需求为目的,立法创设电子记录债权这一全新的产品,并吸收票据在流动性方面的机制设计和优势,作出了债权关系明确、交易安全、具有流动性的制度安排,从而解决了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多种弊端。此外,据当地金融机构反映,三大银行组建的基础设施为了更好服务供应链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入了多种融资方式供企业选择,更好促进了电子记录债权的融资可得性。相比之下,日本企业表示 Densai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融资局限于银行贴现,融资可得性不足,导致 Densai 在“票据电子化”的推行过程中并不是很成功"。借鉴日本创设电子记录债权经验,我们在开展票据创新业务中,需要以实体企业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如何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提供多层次的融资方式,切实提升企业票据融资的可得性,这样才能保持票据市场的生命力。

3.对票据和其他应收账款债权工具的监管启示。日本不同的基础设施登记的电子记录债权部分格式和功能存在区别,但都遵循《电子记录债权法》,从管理上实现了功能监管,使得不同基础设施和金融机构开展的同类金融服务或产品受标准统一的监管,从而减少监管真空,推动电子记录债权业务的合规创新。在我国,信用证、保函等类票据产品与票据虽然不属于同类产品,但部分功能非常相似,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功能监管框架,实践中票据和类票据产品相同功能的业务监管要求存在执行不一致、落实不统一的问题,导致监管套利情况出现,难以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此,建议加强票据和类票据产品的功能监管,对同类功能业务严格按照统一的监管标准进行管理。

课题组组长:孔燕

成员:颜永嘉 吴小蒙 潘修扬 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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