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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券商资管卷入商票违约案,总额超2亿-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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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课堂 今天近日上市公司即华创证券的控股股东发布了公告:华创证券自2017年来涉及到光大及齐星的2亿商票案。这是近期少有的券商资管涉及商票诉讼案,2年来该案已开庭多次,但两地法院裁决却不同。 1)在北京:华创诉讼承兑人还钱、连续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理课堂 今天近日上市公司即华创证券的控股股东发布了公告:华创证券自2017年来涉及到光大及齐星的2亿商票案。这是近期少有的券商资管涉及商票诉讼案,2年来该案已开庭多次,但两地法院裁决却不同。

1)在北京:华创诉讼承兑人还钱、连续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支持;

2)在山东:华创诉讼票据质押人及票据连续背书人还钱被驳回!

案件1

华创持有的1亿光大商票案

2016年12月,华创证券作为管理人设立“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于2016年12月15日公告成立。根据瑞高保理与华创证券签署的《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票据质押协议》、《循环购买基础资产协议》等合同约定,瑞高保理于2017年2月9日将票号为2 313290038018 2017020907046744 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华创证券(由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质押代理人)。该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9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15日,票面金额为100,863,000元,出票人、付款人为光大国际,背书人依次为天福昌运、瑞高保理。2017年5月15日,票据到期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经华创证券授权以华创证券的名义向光大国建提示付款。2017年5月25日,光大国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签收该票据,表示同意付款。但截至目前,光大国建仍未付款。

案件诉讼情况: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创证券”)

被告: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瑞高保理”)

被告:青岛星瀚信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星瀚信德”)

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瑞高保理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217,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判令被告青岛星瀚信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结果:

2019年1月,华创证券获得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的涉诉:光大还钱+天福即瑞高承担连带责任。

1、光大国际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华创证券票据款100,863,000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2、天福昌运、瑞高保理对光大国际依照本判决上述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2019年4月,瑞高保理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京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华创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2

华创持有的1亿齐星商票案

2016年12月13日,华创证券作为管理人设立“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瑞高保理于2017年2月9日将票号为2 104466700500 20170209 07049126 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华创证券(由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质押代理人)。该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9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15日,票面金额为100,217,700元,出票人、付款人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依次为青岛星瀚信德、瑞高保理。2017年5月15日,票据到期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经华创证券授权以华创证券的名义向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提示付款。2017年5月27日,上述质押票据经提示付款后被拒绝付款。

华创在山东高院吃了败仗

华创证券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判令被告瑞高保理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217,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青岛星瀚信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7年11月30日,收到山东高院(2017)鲁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华创证券诉讼请求。华创证券不服该判决,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鲁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9年4月,华创证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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