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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主任给下属单位开展承兑汇票业务受贿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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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行贿人徐某涛为方面开展票据业务,在2年时间里,共经手送给吴某好处费1800万元。案发后,徐某涛被判处缓刑4年,办事处主任吴某将另案处罚。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主任给下属单位开展承兑汇票业务受贿18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1、2011年3月至2011年末,被告人徐某涛请托时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鹤岗办事处主任吴某后,吴某授意其下属单位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杭州欣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11年6月、2012年1月,经杭州欣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另案处理)决定,徐某涛经手送给吴某购房款350万元。

2、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徐某涛请托时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鹤岗办事处主任吴某后,吴某决定其下属单位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涛实际控制的汇锦诚公司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11年12月,徐某涛先后三次送给吴某好处费共650万元。

3、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徐某涛实际控制的沈阳沃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原杭州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承兑汇票业务,经请托时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鹤岗办事处主任吴某后,吴某授意下属单位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杭州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原杭州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徐某涛沟通后送给吴某好处费人民币800万元。

吴某每次收受收好处费,均不适用个人账户收款,而是将他人(包括售楼处业务员、朋友和司机等)的银行账号发短信给徐某涛。据吴某陈述:“他们之所以要送给我好处费是因为2011年我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鹤岗市办事处主任期间,经过我的同意,杭州欣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我辖区内的萝北县农村信用社做票据业务。如果我不同意,他们是不能做这项业务的。”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涛通过上述汇票承兑业务,共获取违法收入30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给予企业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徐某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3000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另涉案人员,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鹤岗办事处主任吴某、杭州欣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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