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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为疫情导致你揣着的银行承兑汇票兑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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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受疫情影响,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所持票据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票据在疫情期间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不要因为疫情导致你揣着的银行承兑汇票兑不到钱

受疫情影响,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所持票据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票据在疫情期间到期,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承兑;

第二种情况,在疫情期间持票人所持票据到期已满两年时间,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第三种情况,在疫情期间持票人所持票据到期满五年。

鉴于票据权利有效期为两年,则:

第一种情况,疫情期间银票到期并不影响持票人向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

第二种情况,持票人是否可以以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为由按照诉讼时效的方式主张中止计算票据有效期?

笔者认为基于票据无因性,票据权利有效期不同于诉讼时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持票人在两年内若不行使票据权利,则票据权利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丧失,承兑人有拒绝承兑的权利。

此时,持票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依据该条规定,若银行承兑汇票在疫情期间到期满两年,银票持有人可以向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该权利如何主张?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向承兑人主张返还票据利益,取得承兑人拒绝返还票据利益的书面证据材料;

其次,除了应当准备记载内容无瑕疵的票据之外,还应当准备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发票、出货单等基础交易关系的证明材料。因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一般民事权利,并非票据权利,一旦票据权利丧失,持票人因票据无因性形成的免除证明基础交易关系的权利就丧失,持票人应当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明其取享有票据利益,故持票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

再次,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种情况,要确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何时开始起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从票据权利丧失之日起算。若依照这种观点,持票人所持票据在疫情期间到期满五年,持票人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关于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待疫情结束后六个月内向承兑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票据法》并未规定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期限,该权利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在法律未规定行使期限的情况下,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从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界定侵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标准是承兑人向持票人明确表示拒不兑付票款。

若按照第二种观点,则疫情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没有任何影响,持票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承兑人主张返还票据利益的权利,若承兑人拒不返还,持票人可以在主张返还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第一种观点为主流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首先,侵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侵权行为,在承兑人明确表示拒不返还票据利益给持票人之前,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未受到侵害;

其次,法律也未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期限,故可以比照《合同法》关于借贷关系中未约定借款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返还借款的权利,但是要给予借款人合理的期限。

再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开出承兑汇票之前,出票人缴纳了相应的保证金,且无论其是否兑付,银行均有权向出票人主张全部票款,若承兑人不向票据持有人返还票据利益,承兑人将坐收渔利,这显然不公平。

综上所述,因疫情对所持票人所持票据所产生的影响应当根据所持票据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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