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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善意取得对善意人的保护效力

每日一贴 张春玉 评论

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善意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符合票据善意取得的各项要件,取得票据的所有权和票据权利。

票据善意取得对善意人的保护效力

一、善意持票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原持票人不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均不得请求善意持票人返还票据,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民法上的规定,向无权处分票据的人进行追偿。票据债务人应对善意持票人担负票据债务。

二、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的票据权利

票据法理论一般将票据权利的取得,区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指发行人依票据法规定设立票据权利的行为,而非单纯转让的行为,所以因发行而取得票据权利为原始取得。票据善意取得,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而非基于原票据权利人的意思转让票据,所以票据善意取得在票据权利取得方式上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这就决定了自善意持票人取得票据时起,原票据上设定的质权等从属权利归于消灭,原质权人不再享有票据质权,其不得以原有质权对抗善意持票人。善意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

善意持票人虽然取得了票据权利,但仍然可能要受到票据抗辩,这就要适用票据抗辩制度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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