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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煤电债券若实质性违约,持有人竟然无权起诉?

每日一贴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评论

2020年11月23日晚,备受关注的“20永煤SCP003”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揭晓,持有人同意发行人先兑付50%本金,剩余本金展期270天,展期期间利率保持不变,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并豁免本次债券违约。

永城煤电债券若实质性违约,持有人竟然无权起诉?

自10日永城煤电发布公告称,“20永煤SCP003”截止到期兑付日终,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包括永城煤电及其母公司河南能化发行的大量存续债券均设置了交叉保护条款,而此次违约金额显然已达到触发条件,如果永城煤电不能在1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内,也就是24日之前取得债券持有人对“20永煤SCP003”违约豁免,将导致永城煤电及河南能化各自上百亿元的其他债券一并违约、加速到期的严重后果。显然在最后一刻,永城煤电几经变更后的兑付方案获得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过,也免除了此次债券违约及交叉违约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但永城煤电23日晚再次公告,“20永煤SCP004”、“20永煤SCP007”均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再次触发存续债券的交叉保护条款。有消息称,河南省政府救助拨付的资金约为30亿元,但与永城煤电及河南能化数百亿存续债券规模相比,只能解决燃眉之急,未来永城煤电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的可能性仍非常高。

在目前债券市场漂浮不定的危机下,对于投资人而言,无论所持债券是否违约或到期,均应尽早做好风险防范预案,争取在适当时机脱身而出。但如果所持债券真的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司法救济将是一种不得不考虑的途径,而当前司法实践下意图对发行人提起违约诉讼的操作方式并不统一,个别债券持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否通过募集文件而独占诉权等,在操作层面需要进一步探讨。尤其是在2020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债券纠纷纪要”)后,对法院处理债权纠纷具有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引作用,但该纪要对适格原告的具体规则认定方面,仍存在操作上的不明确性。在此,借永城煤电债券违约为引,笔者结合债券纠纷之司法实践探讨一下当前适格原告的认定规则及条件。

1、在集体起诉为原则下,债券受托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均享有诉权

依据债券纠纷纪要“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之规定,在(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受托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这是基于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共同性及诉讼经济性,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采取共同诉讼或代表诉讼方式更有利于保障持有人利益,故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时原则上不再受理个别债券持有人的诉讼。所以,如果债券募集文件、委托管理协议等已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的,则债券受托管理人具有债券诉讼主体资格。对此,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也赋予债券受托管理人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直接法律依据。

但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受托管理模式下,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容易形成利益冲突,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否能够基于勤勉义务而对发行人提起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争议。因此,债券纠纷纪要也同时明确了债权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债券纠纷纪要第六款之规定,债权持有人会议有权以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为由作出自行主张权利的有效决议后,债权持有人根据决议单独、共同或者代表其他债券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从债权纠纷纪要关于集中诉讼的适格主体认定规则来看,债权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为两种相互补充的制度安排,共同捍卫着债券持有人利益。

但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的诉讼资格是否会发生冲突?如果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谁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呢?

债权受托管理人诉讼资格来源于债权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约定,如果没有文件预先约定,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授权其或者推选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发起诉讼。在实践中,一些募集文件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属于模板文本,通常会有如下规定:当发行人出现违约情形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提起诉讼。而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在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中,只能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起诉讼,债权持有人会议无法再决议推选代表人发起诉讼呢,特别是在债权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达到更换代表诉讼主体的有效表决权比例,或者债权持有人亦无法证明债权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或恶意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况。是否允许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无条件罢免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代表职权?如果为有条件下的罢免,是否允许债券受托人对该决议提起异议的诉讼权利?

当然,这里除涉及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设置的问题外,还存在诉讼资格冲突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债券纠纷纪要的规定,如果债券募集文件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已约定债券受托人享有代表诉讼权利,则债权持有人会议不能再通过决议推选代表人发起诉讼,也只有在债权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会议才可以通过决议免除其职责并推选代表人发起、参与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与债券受托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如果债券受托人没有以自己名义对发行人发起诉讼,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推选代表人发起诉讼,只要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决议符合规定即可。以上两种观点尚未有相关法院的判例予以判定,但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发生债券实质性违约且债券持有人权利遭受侵害的,为保障债权持有人的诉讼权利,第二种观点应当获得法院的认可。

但无论是债券受托管理人,还是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发起的诉讼,该诉讼结果将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如《银行间债权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七条之规定,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2、在个别起诉为补充下,具备特定条件下的债券持有人享有诉权

依据债券纠纷纪要第六款之规定,在债权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代表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他债券持有人另行单独或者共同提起、参加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此理解,债券持有人发起单独或部分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特定条件。结合上文叙述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我们需要厘清在什么情形下会发生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代表人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通常债券持有人为利益共同体,如果存在募集文件、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推选代表人发起诉讼的情况下,根据债权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所发起的诉讼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不存在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代表人仅代表部分持有人的情况。因此,所谓“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只能发生在未能或无法授权受托管理人,也无法通过债权持有人会议共同推选代表人,也即债券持有人会议已发生投票僵局。

如根据永城煤电发行的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募集说明书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规则,除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达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生效;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生效。如果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需作出推选代表发起诉讼的决议,但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数额无法达到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或者支持该决议的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无法达到出席会议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四分之三,则该决议无法产生效力,即发生投票僵局。

此时债券持有人如果能够通过会议协商,仅就部分债券持有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排他性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表该部分债券持有人发起诉讼,且该诉讼结果仅对该部分债券持有人产生效力,而对被排除决议之外的部分债券持有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此时,排除决议之外的部分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据该债券持有人决议等相关证明,另行单独或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诉讼结果也仅在该部分债券持有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个别债券持有人意图发起单独或部分共同诉讼的适格原告条件将极为严格。

综上,在目前以集体诉讼为原则的司法实践中,债券违约纠纷主要通过债权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的方式发起,债权持有人所享有的个别诉权被限缩在特定条件下,与债券纠纷纪要发布之前相比,个别债券持有人发起的诉讼案件将大为减少。然基于我国当前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时有发生受托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案件。一方面,需要细化与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有针对性地设计特别议案及表决权比例,另一方面,建议法院适当地扩大债权持有人个别诉权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对部分因债权人持有会议决议而遭受损害的债权持有人,应当给与其司法救济的权利。

作者:

黄雷律师 Email:huanglei@longanlaw.com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执业领域涵盖项目投融资、证券基金、债务清算与重组等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先后担任数十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黄律师长于为企业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善于在不同的商业交易规则中为企业构建安全、可靠的交易结构和方式。

邓荣成 Email:dengrongcheng@longanlaw.com

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执业领域涵盖公司合规、私募基金、民商事诉讼、经济类犯罪等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多个项目/私募投融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同时代理过上百件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有着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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