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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商票逾期||提醒持票人提示付款&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和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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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商票逾期||提醒持票人提示付款&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和时间节点

第一部分:提示付款的时间节点:

一、首先对票据进行定性:

华夏幸福出具的电子商业汇票,其性质属于远期票据。

1、票据按能否立即兑付划分,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2、即期票据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见票即付的票据。

即期汇票一般以提示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银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处,后者见票必须付款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在此之前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准备履行义务。

3、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其中:根据记载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1)定日付款的汇票;(定期汇票)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约期汇票)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注期汇票)

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多为远期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因其为远期票据,因此到期后需要提示付款。提示付款的定义以及提示付款的时间节点如下:

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

1、提示付款定义: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2、提示付款期定义:

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3、提示付款期的时间节点: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持票人提示付款经常出现三种清形,其中一种系正常合规提示付款;另外两种为非正常不合规的提示付款。后面两种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法律风险&弥补措施【非合规、非正常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既可以付款也可以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2、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3、但存在如下风险(所以持票人提示付款不要着急,看好时间节点):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二)、持票人正常提示付款的时间既不能早也不能晚,即在(票据到期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及其法律保障:【正常+合规】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三)、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风险:【非正常+非合规】

1、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 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该条十分重要。这也是当初宝塔票据的票据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既不作出付款的指令,也不作出拒绝付款的指令,试图阻止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当时承兑人或被追索人抗辩意见认为:票据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并不能视为拒付,因此,以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该状态为“拒付证明”为由推卸责任。事实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非没有规定,而是规定的比较明确的。

针对此问题(即:取得拒付证明的问题),现在特别明确的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点击右侧蓝色字体复习【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

华夏幸福商票逾期||提醒持票人提示付款&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和时间节点

第二部分: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时间节点:

一、票据追索权定性:有两种(都属于正常情况)

1、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2、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3、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1)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行使哪一种追索,根据在提示付款期的三种操作相应的行使拒付追索或非拒付追索。即: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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