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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华夏幸福商票拒付来临:早起的鸟儿有虫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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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于2021年1月8日的华夏商票兑付危机让许多票友和供应商措手不及,很多人遭遇了从业以来的最大一次劫难。大部分受害者都在等待救世主的出现。

翻开历史看看,从哪一行哪一页能找到救世主救世的记录?没有,从来就没有,从来都是救人的被救了,被救的救了人。如果一定要讲救世主的话,那么符合和代表客观规律的文化就是救世主。这话在这儿讲有点跑题了,具体到HX商票当下这事,就是认清现实,比别其他人更快下手,舍得投入,做别人不敢做的事。这就是持票人的救世主。

当华夏幸福商票拒付来临:早起的鸟儿有虫吃

自从HX幸福债务危机以来,有一部分持票人已经找到行业内著名的朱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行动起来了。

看看其中两个民事裁定书,可以得到很多启发:

第一个是冻结了实力收款人中天建设集团的银行存款。

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大厂)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苏0925财保6号

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 , 华夏幸福(大厂)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

律所: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5财保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十灶大街**(E)。

法定代表人:陈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鹏,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荣,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县城秀夫陆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宏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夏幸福(大厂)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祁路东侧厂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宁吴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前新城道西侧温州商业步行街西段**楼之间店铺****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2020年12月29日,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从客户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被申请人华夏幸福(大厂)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申请人华夏幸福(大厂)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面背书依次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实商贸限公司→太原茂百盛贸易有限公司→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宇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湖林英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为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票据背书连续,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即被申请人华夏幸福(大厂)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因出现债务危机,对其商业承兑汇票大面积拒付。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账户(开户账号33×××63)及交通银行北京慧忠里支行的账户(开户账号110061538018010029806)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30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程爱民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明杰

第二个是冻结了承兑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和收款人江苏建工的银行存款。

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苏0925财保12号

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律所: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5财保1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十灶大街**(E)。

法定代表人:陈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鹏,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荣,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县城秀夫陆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宏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因收取货款从客户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承兑人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面背书依次如下: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诺恒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宇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为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票据背书连续,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但承兑人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其商业承兑汇票大面积拒付。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固安县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50×××46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135080650018010048031)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07×××58)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厦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44×××77)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丰台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存款(账号:11×××40)予以冻结。

上述银行存款限冻结金额为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乃春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治军

从上面两个裁定书中看以看出,持票人基本锁定胜局,早起的鸟儿吃到虫子了。后面应该就是承兑人和实力收款人着急和解了。

这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救世主,要改变自己的命运只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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