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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贴现为业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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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此前征求意见引发热议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 第九部分是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其中第101条规定: 【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

今天下午,此前征求意见引发热议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

最高法: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贴现为业涉刑!

第九部分是“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其中第101条规定:

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最高法: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贴现为业涉刑!

概括一下上述要点:

1、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2、以贴现为业的,可能涉嫌犯罪;

3、民间贴现人合法背书转让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正式发布稿里面的规定,比起征求意见时更加严厉,势必在票据行业,特别是中介圈中引发强烈反响。

短短的一段文字,包含太多信息量了,至少有以下关键点需要解读:

1、如何界定“民间贴现”行为?

2、如何界定“以贴现为业”?

3、民间贴现人继续民间贴现的,持票人是否为合法持票人?

……

最高法: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贴现为业涉刑!
电票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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