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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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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国资委官网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央企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

国资委:央企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票

《通知》票据方面的内容

《通知》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纾解中小企业困难、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可以看做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配套政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将是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长期工作重点之一,即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关于票据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1)央企应采取有力有效举措,进一步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管控

各中央企业要针对当前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管控存在的问题,推进应收、应付“一起管”,努力实现集团整体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增幅低于营业成本增幅。

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新签合同要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限,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新签合同未事先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事后原则上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或使用非现金支付,确需事后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应当承担资金成本;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

(2)央企应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坚持开放共享,中小企业以其持有的集团内单位出具的商票、供应链债务凭证、应付账款办理贴现、保理等融资业务的,不得拖延确权,不得将融资机构限定为集团内部机构(平台),严禁高息套利。

相关阅读:《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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