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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海航债“展期”法律效力分析及评论

每日一贴 太平洋证券固收总部 评论

雷神 太平洋证券固收总部 今天2020年4月15日17点5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13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计32名,合计持有13海航债面值总额3.51123亿元

雷神 太平洋证券固收总部 今天2020年4月15日17点5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13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计32名,合计持有13海航债面值总额3.51123亿元,占未偿还本金总额所代表的表决权的89.94%。

13海航债“展期”法律效力分析及评论

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合计持有债券面值总额3.45亿元的3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会议审议的两项议案均投同意票,结果尽管剩余29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投了反对票,但是两项议案仍以获得占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6%通过,13海航债本应于今年4月17日兑付的本息被递延至2021年4月15日支付。看似一切似乎已尘埃落定,但市场间的质疑之声却不绝于耳。

一、事件背景介绍

事情回到前一天,也就是2020年4月14日,海航集团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13海航债的持有人发送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告知将于当晚8点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共两项,第一项议案主要是豁免海航集团未在会议召开前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的法律责任,并通过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条款,将会议召开方式由“在发行人的住所地所在地召开”改为“非现场方式召开”,删去了会议“不得采取通讯、网络等表决方式”。第二项议案的内容是将13海航债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本息递延至2021年4月15日支付,递延期间递延的本金按基准利率算、利息不计复利。如果说本次第一项议案是为了保证本次会议程序的合规,则第二项议案才是本次会议的真实目的。

从事件发生到笔者做本文时,仍不时有行业内朋友表达出对海航集团以这种方式进行债券展期操作的不解及质疑。在此笔者也对于13海航债“展期”的法律效力试做评论。

二、先从程序正义说起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最受诟病的大概就是海航集团对于会议通知的神操作。根据海航集团发布的决议公告,13海航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会前通知期限至少为10个工作日,但笔者从相关信息渠道了解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4月14日晚8点召开,会议通知由海航集团于当天下午6点半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持有人,并要求在当晚7点前提交参会登记证明文件。直到当晚9点,海航集团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此时会议已经结束,且距离表决结束只有半小时。由于是通知邮件发出是在非工作时间,且为文件准备的预留时间只有半小时,不少债券持有人因来不及准备参会文件而未出席会议。

根据海航集团发布的决议公告,13海航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三条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权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无疑,海航集团希望通过上述条款将本次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赋予全体债券持有人同等约束力,从而实现13海航债整体展期的效果。

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不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通知召集的会议决议,是否为有效决议?以这种程序作出的决议是否对全体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1、我们先从逻辑上进行分析

海航集团发布的决议公告中第一项议案是豁免海航集团未按照会议规则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可见海航集团本身对其违反会议通知召集程序是承认的,只是要求持有人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已。

按照海航集团的逻辑,只要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持有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豁免其法律责任,根据会议规则,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即等于全体债券持有人都豁免其法律责任。

如照此逻辑,我们试想一下,海航集团只要和一个债券持有人提前沟通好,可以提前5分钟通知甚至不发任何通知,实质上剥夺其他持有人出席会议的可能性,只要该债券持有人同意豁免海航集团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之后就可以“审议”任何议案,可以将债券期限直接变更为一百年,“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按照这个逻辑进行“合理”推演,就能看出这个逻辑是多么荒唐。

2、我们再从法律上进行分析

那么,抛开逻辑的不合理,从法律角度,对于未出席的债券持有人能否以持有人会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要求认定决议无效?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债的主管部门也未出台相关规定,惯常来讲,债权持有人会议规则一般也不会对违反程序作出的决议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可以从最高院年前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债券会议纪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最高院《债券会议纪要》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决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或募集文件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不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按照最高院的观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应满足“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且决议内容合法,审议事项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范围。会议程序符合规范是决议有效的前提条件。

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海航集团的这种通知召集方式是否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另外,债权持有人会议规则为防止任意事项表决的情况,通常都会规定持有人会议对于未经通知载明的事项不得进行表决,同时会议规则会对通知的提前期限、送达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海航集团本次的会议通知显然不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通知。据此可主张会议不应就无效通知中的事项进行表决,即便表决相关决议应为无效。

综上,笔者认为,即便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但由于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持有人对此进行豁免,仍无法消除其程序重大瑕疵的影响,会议决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再说实体正义

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二项议案是将13海航债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本息递延至2021年4月15日支付,递延期间递延的本金按基准利率算、利息不计复利。这项议案才是本次会议的最终目的。

市场最大的疑问是,发行人能否通过召开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方式实现债券展期?是否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持有人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就能作出相关决议?对于不不同意展期的持有人是否只能接受“被代表”的结果?为回答上述疑问,本文从法律方面进行如下分析:

笔者认为,企业债的债权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本质是债券各方达成的兼具合同及自治规则性质的文件,债券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及主承销商等相关债券主体均应接受该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规定并受其约束。虽然海航集团未公开13海航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但是根据惯常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均会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方式、召开方式、议案表决方式等事项作出规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债券展期及展期期间的利息标准,实质上是对债券期限及利率的变更。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上述审议事项是否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我们试做以下两种假设。

假设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对债券期限及利率进行变更。

在此种情况下,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决议方式对债券期限及利率进行变更在其权限范围内,债券持有人在认购本次债券时均应接受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规定并受其约束,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相关决议并无不妥。

假设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未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对债券期限及利率进行变更。

此种情况可能衍生两种情形。情形一为规则未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对债券期限及利率进行变更,同时也没有任何与之相关的概括性规定,则相关事项不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此作出决议,即便作出决议也应被认定无效。这一点从最高院《债券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得到印证。

情形二规则对于相关事项仅有概括性性表述,如债券持有人有权变更《募集说明书》,但未明确其中的具体内容。

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对于债券期限及利率的变更属于对债券核心事项的重大处分,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实质影响,如果不加以限制性解释,将会使债券的到期兑付及收益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不利于实现债券持有人的投资预期,有违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故此对于债券期限及利率的变更不应简归纳为“变更《募集说明书》”,不应由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即形成对于全体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的决议。

同时,从单个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来看,改变债券期限及利率属于对合同重大条款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得实行,也即是说,如果发行人希望变更债券期限及利率,应获得全体持有人同意。如以债券持有人会议形式,则对于投同意票的持有人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对于未出席或者未投同意票(包括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持有人,则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对该等持有人仍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债券期限及利率执行,可要求海航集团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否有权决定债券展期及展期期间的利息标准,取决于会议规则是否明确“变更债券期限及利率”为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会议规则仅有概括性规定,则对于未投同意票的持有人不发生变更效力,双方仍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债券期限及利率执行,可要求海航集团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义务。

四、一些可行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海航集团召开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按照会议规则履行通知召集义务,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所审议的事项是否符合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也存在不确定。据此我们向债券持有人提供以下建议:

1、要求发行人提供13海航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查询其中关于会议通知召集程序、会议审议权限的具体规定,以明确各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2、对于未出席会议及未投同意票的持有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海航集团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义务。

3、如海航集团以债券持有人会议已经作出“展期”决议为由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可要求法院认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无效。

五、最后一点感想

有人说,三流企业非标违约, 二流企业技术性违约, 一流企业定义违约。这是一些债券投资市场人士的戏谑之言,但也能体现出债券市场某种程度上的无序及制度缺失。新修订的《证券法》、最高院去年发布的《债券会议纪要》、银行间市场新出台的一系列规则虽然都是对这种情况的积极回应,但我们距离建设成熟、规范、有序的债券投资市场体系仍任重道远。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由衷地希望当债券投资人权益受损时,不只仅能通过戏谑之言来表达心中的愤懑,更能无障碍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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