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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经纪的实现路径及监管框架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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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楠希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交易需求日渐增大,票据中介机构也随之发展壮大,成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与此同时,票据风险事件也不断发生。近年来发生的票据风险事件大多都与票据中介有关。其通过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过桥

陈楠希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交易需求日渐增大,票据中介机构也随之发展壮大,成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与此同时,票据风险事件也不断发生。近年来发生的票据风险事件大多都与票据中介有关。其通过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过桥、票据倒卖等手段牟利,引发金融机构内部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上升,票据交易风险加大,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极大地影响了票据市场的稳定。因此,对票据经纪的监管研究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我国票据经纪的实现路径及监管框架设想

一、国内票据经纪发展实践

(一)国内票据经纪业务实践及主要模式

广义的票据经纪业务是指在票据市场中由专营或兼营的机构来担任票据交易买卖双方的中间桥梁达成交易,充当做市商并从中赚取差价的业务模式。狭义的票据经纪业务是指经纪机构作为中间人角色,在票据贴现、转贴现、质押回购、买断回购、票据咨询、票据见证、票据理财与资管等一系列与票据相关的交易流通中,向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撮合成交的中间业务,票据经纪机构不直接参与交易。目前国内票据市场上的经纪业务主要集中于直贴市场,少量在转贴市场,且主要由民营普通企业(俗称“票据中介”)担任,衔接企业和金融机构两端。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票据经纪业务实践主要模式包括如下四种:纯居间模式、资金中介模式(直贴自营)、借壳交易模式(直贴 + 转贴)和“互联网 +”模式。

1. 纯居间模式 — 金融服务公司 / 货币经纪公司

纯居间模式属于狭义的票据经纪业务范畴,经纪机构不直接参与交易环节,仅提供信息发布、询价及撮合成交服务。主要盈利模式为收取服务佣金。如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开展票据经纪业务,其每日通过各地网点收集全国各主要区域企业和银行次日的票据业务信息(包括期限、金额、买入卖出信息等),并通过内部平台发布,撮合双方完成交。另外,货币经纪公司也是这种模式的代表。货币经纪公司一方面与若干家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签订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获取直贴、转贴的需求及报价,另一方面通过散布全国的网点维护当地企业,收集和拓展票源。每日通过其报价平台向客户发布企业票据买卖、转贴现信息,充当第三方角色,帮助企业融入所需资本金。合作银行从交易利差收益中支付一定比例给货币经纪公司作为佣金。其商业模式示意图如下:

我国票据经纪的实现路径及监管框架设想

2. 资金中介模式 — 票据中介机构

资金中介模式下,票据中介机构从企业买入票据后通过包装的形式寻找能够贴现的银行进行贴现,通过包装形式获取贴现利差的企业通常被称为“包装户”。票据中介机构通常会事先注册空壳公司,与持票企业谈妥贴现价格并检验票据真伪后,将票背书转让给空壳公司并支付对价,然后制作贸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到银行进行贴现,获取贴现价款。对不少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资金中介模式获得贴现具有门槛低、成本相对可接受的特点。只要票据真实有效,票据中介凭借掌握大量信息和成本优势通过低买高卖赚取价差收益。此模式专注于直贴市场,票据中介使用少量启动资金,直接参与交易环节,通过包装后贴现赚取价差收益。通过循环操作,加杠杆获利。

3. 借壳交易模式 — 票据中介机构

由于资金中介模式准入门槛低、盈利模式成熟,票据中介蜂拥而至导致市场竞争激烈,直贴环节中利差逐渐缩小,而同期的转贴利率通常低于直贴利率,于是市场出现了“直贴 + 转贴”的借壳交易模式,盈利点为赚取直贴与转贴之间的差价。该模式下,票据中介机构通过控制地方小型金融机构(农商行、农信社为主)的异地同业账户,借名义负责该行转贴现业务的询价和票据递送。票据中介在直贴当天联系好转贴银行,直贴完成后立即以直贴银行的名义进行转贴交易,当天转卖完成回款。该模式可帮助银行调节规模,虽然利差空间不大,但银行参与度高,资金利用效率高,高资金周转率保证了高收益。此外,由于票据中介控制资金额较大,加上异地同业账户较为隐蔽、一些银行内控不完善,票据中介往往铤而走险,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一票多卖”,若到期未能按时还款便会暴露风险。

4.“互联网 +”模式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逐渐出现,专注于小微面额票据的融资业务。该模式下,融资企业将持有的票据质押给互联网运营平台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由其托管,投资人通过平台将资金出借给企业获取理财收益,企业到期还款后解押票据。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并撮合业务成交,赚取一定的信息服务手续费。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容易引发诈骗和非法集资,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二)存在问题

上述四种模式中,资金中介模式和借壳交易模式实质上并非提供信息服务和撮合交易等中介服务,而是经纪机构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直接参与交易环节,极易引发风险。主要问题有:

1. 业务隐蔽性高,影响货币信贷政策执行一些票据中介在直贴环节,用少量保证金开具大量银行承兑汇票,帮助银行虚增规模。同时,其转贴现搭桥业又能够调节银行信贷规模。由于这些业务的规模都难以监测统计,从而影响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效果。

2. 违规操作频现,扰乱票据市场秩序一是卷款潜逃或挪用贴现资金导致贴现企业面临重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影响票据市场稳定。二是票据中介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为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提供了途径,极易引发市场风险。

3. 风险传染性强,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是票据中介对相关中小银行的操控、寻租行为,易引发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一旦中介机构资金短缺或出现流动性问题,那些未持有票据实物的金融机构将遭受损失。二是放大杠杆、期限错配等操作,使票据交易风险系数放大,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进而将风险传染至交易的银行机构。

二、商业银行在票据经纪业务方面的新探索及存在问题

(一)目前“贴现通”业务发展情况

为规范票据市场秩序,促进票据经纪业务健康发展,上海票据交易所于 2019 年 5 月正式推出“贴现通”业务,搭建了全国性贴现服务平台,经纪机构接受贴现申请人委托后可以通过票交所交易系统向全市场贴现机构发布询价并撮合成交。“贴现通”业务的推出是我国票据经纪业务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线上化发展的标志。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已批准5 家机构进行票据经纪机构试点,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和江苏银行,5家机构分别覆盖了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和南京 5个地区。

(二)票交所模式下票据经纪业务发展新探索 — 以浙商银行为例

上海票交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打破了原有票据市场的交易模式,票据业务的清算逻辑、参与主体系统直连的变化,给商业银行票据同业授信管理、票据业务经营,票据经纪业务开展带来颠覆性的影响。票据经营模式也将逐渐转变,市场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交易工具也可能不断创新。票交所时代或将催生跨专业跨产品跨市场的组合产品、联动业务以及资产业务与中间业务相融合的综合服务产品,如票据经纪、票据资管等。在此背景下,票据经纪机构也将成为票据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本文对票据经纪业务市场规模进行预估如下(由于人民银行于 2019 年 2 月开始试点票据经纪,现使用 2018 年全年数据对市场进行初步预估):2018 年,全国票据市场承兑发生额 18.27 万亿元,贴现发生额 9.94 万亿元。2018 年承兑量较 2017 年增长 24.84%,2018 年贴现量占比(贴现量 / 承兑量)较 2017 年贴现量占比增长14.73%,假设票据经纪业务发展成熟后,全市场贴现量占比提高至 70%,其中 10%-20% 的贴现量通过票据经纪业务完成,票据经纪业务市场预计 1 万亿 ~2 万亿元。2018 年,浙江省票据签发量 2.79 万亿元,占全国总量超过15%,经济活跃度高,票据使用率高,非常适合开展票据经纪业务。目前,浙商银行已成立票据经纪业务部,并成功上线“贴现通”平台且实现业务落地。截至 2019年 6 月末,该行票据经纪业务累计挂牌 37 笔,成交16 笔,合计金额 2287 万元。由于市场上贴现机构普遍存在关于开户问题、异地企业贴现政策、贸易背景审查以及资金监管等问题,票据经纪业务整体推动进展不太理想,需要梳理解决相关问题,并加强推广。

以浙商银行为例,所进行业务方面的新探索,商业银行内设票据经纪业务部门的发展可能呈现以下发展态势:

1. 票据经纪业务模式逐步拓展

目前基于“贴现通”,实现了企业票据直贴环节的票据经纪业务,但是单纯的直贴经纪业务,业务覆盖面较小,盈利能力有限,影响参与机构的积极性。因此,可进一步研究推进试点机构开展票据转贴现环节的票据经纪业务的可行性,适当允许票据经纪试点机构不断尝试拓展新的业务范畴,如信息咨询、行业研究等相关业务,有效服务票据市场和实体经济。

2. 票据经纪服务于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战略

票据作为贸易项下的支付、信用工具,成为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重要抓手。随着票据经纪业务模式的拓展,票据经纪可以为全产业链提供服务支持,提升直贴、转贴现及票据质押融资、流动性管理的效率。此外,票据投行化、票据财富管理模式,将助推票据资产向标准化产品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其高流动性特点,极大地丰富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方式并有效提升服务效率。

3. 票据经纪持续向平台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一方面,电子化票据已经让线上统一交易模式取代线下分散模式,票据经纪业务必须植根在电子化票据全产业链上发展,充分发挥其信息归集和资源整合功能;另一方面,若票据经纪服务模式得到拓展,特别是票据投行化模式、票据财富管理模式、行业研究和服务支持等模式,将使票据经纪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4. 逐步过渡到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营

试点阶段,票据经纪业务主要以部门专营的形式开展业务。下一步可加快研究并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于符合资质要求的试点机构,明确其业务范围并引导票据经纪业务建立起成熟的业务模式、风控体系及配套的监管制度体系。票据经纪作为经纪业务的一种形态,可充分借鉴五家货币经纪公司运营的经验和资管子公司设立经验,建立票据经纪与票据业务相隔离的防火墙制度,逐步引导试点机构过渡到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营。

(三)票据经纪业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国内票据经纪业务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

1. 线上“贴现通”模式面临发展障碍

(1)缺乏统一的行业制度规范和内外部监管

目前,五家机构已试点开展票据经纪业务,但缺乏基本的法规指导,业务发展仍在摸索之中。因此,当前当务之急须尽快健全行业制度规范和内外部监管机制,制定统一的票据经纪管理办法、规范票据经纪业务发展。

(2)地域限制或将成为阻碍

目前票据贴现业务采用线下企业与银行点对点办理的形式,具备票据经纪业务资格的银行为企业发布票据贴现询价信息后,后续贴现业务开展面临地域限制问题,具有票据贴现意愿的银行在异地,企业办理贴现业务须在贴现行开设账户,这涉及到异地开户问题,成本较高,业务效率也会降低,影响企业办理贴现的积极性。

(3)监管差异成为发展障碍

一方面是真实贸易背景审查问题。目前,人民银行已明确在电票贴现环节可不必提供真实贸易背景资料,但银保监部门仍要求真实贸易背景审查,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导致银行无所适从,而票据中介则是不需要企业提供真实贸易背景资料,其往往自行伪造资料到银行贴现。监管的差异导致企业选择与票据中介合作,大量中小企业票源仍掌握在中介手中,阻碍正规票据经纪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部分银行跨地区开展票据贴现业务或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向贴现行若为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因其网点覆盖区域广,或许不存在上述问题。但是意向贴现行如果为城商行、农商行等区域性银行,上述问题就比较突出。

(4)兼营票据经纪或产生风险

与国外开展票据经纪业务主要是专营模式不同,目前我们考虑的方向是兼营模式,即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的同时,分设部门兼营票据经纪。虽然各试点机构已成立票据经纪业务部门,与票据自营业务实现物理隔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利益冲突,与自营业务混同,这与为企业进行经纪服务、降低融资成本的初衷背离。此外,在银行总行层面可以有效进行票据经业务和贴现业务的隔离,但是由于业务的实际开展都需要通过基层行的对公业务部门办理,而在基层行进行业务隔离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因此,票据经纪业务与贴现业务的竞争关系或将对票据经纪业务实际经营成效产生一定影响。

2. 线下票据中介机构仍面临监管难题

(1)资金中介模式不受约束,票据中介机构仍活跃在市场目前,一些票据中介机构已发展壮大成业务网点多、交易量大的专业机构,与大量中小企业建立了业务联系,大量票源仍集中在票据中介机构手中。且部分银行机构仍有发展贴现业务、调节信贷规模的需求,与票据中介机构仍然保持着联系,影响了监管效果。

(2)票据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仍面临较大金融风险票据中介机构在其合作银行贴现时,通过使用少量的启动资金,伪造虚假贸易背景资料,套取银行资金。同时,在利率下行期,通过期限错配等操作可以赚取巨额暴利。一旦利率上行,自营错配的票据中介将面临巨额亏损。还有的中介套取银行资金投入股市、房市等金融市场,若发生投资亏损,将使票据交易风险系数放大,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进而将风险传染至相关银行机构。

3. 互联网票据中介业务仍面临监管不足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非法金融机构得到有效遏制,相关业务模式也得到了纠正。但仍有部分互联网公司在开展票据相关业务,游离在监管之外,易造成卷款跑路等风险事件。

三、政策建议

(一)票据经纪实现路径

1.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推广“贴现通”

按照目前试点模式由银行单独成立票据经纪部门开展经纪业务,接下来可分阶段,逐步扩大试点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稳步推进票据经纪业务,建议如下:第一阶段:基于“贴现通”,在试点机构大力发展企业票据直贴环节的票据经纪业务。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知晓面和机构参与积极性,推动票据经纪市场稳步发展。初期培育阶段时间预计 2019~2020 年,此阶段全市场经纪业务量约 1000 亿元。

第二阶段:拓展系统功能,适当放宽业务范围,稳步推进票据转贴现环节的票据经纪业务。此阶段为 2020 年 -2022 年,预计全市场票据经纪业务量增长到 1000 亿 ~5000 亿元。

第三阶段:扩大业务范畴,推进开展信息咨询、行业研究及服务支持等票据业务全环节业务范畴。同时,适当扩大试点机构数量,提高票据经纪业务覆盖面。此阶段为 2022 年之后,预计全市场票据经纪业务量可超过 1 万亿元。

第四阶段:研究成立票据经纪子公司可行性,引导合格试点机构独立持牌运营。在试点阶段,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试点机构如财税优惠政策倾斜、监管合规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可以在长三角地区先开展试点,允许在该区域的金融机构开展异地贴现、免于电票真实贸易背景审查等政策保护,加快培育经纪业务市场。

2. 对于仍在开展票据中介服务的机构,构建双向监管机制

一方面,在企业端加快建立票据经纪业务的准入制度和行业规范,引导当前一些处于灰色地带、从事票据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票据平台)朝着规范化、阳光化发展。同时,加强对银行端的管控,监督其与票据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3. 出台票据经纪管理办法,中长期探索更多持牌经营模式

在试点的同时,出台票据经纪管理办法,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对于目前许可的商业银行兼营模式,可参考资管业务设立子公司的做法,探索建立票据经纪子公司模式,单独运营票据经纪业务。同时,条件成熟后,可参照货币经纪公司的做法,探索建立持牌经营模式,必须严格设置准入条件,机构开展票据经纪业务必须得到监管部门同意或者向监管部门备案,才能进行工商登记,促使其取得合法的市场地位,规范运营。

(二)票据经纪监管框架

按照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提高票据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角度,稳步推进票据经纪业务发展。通过加强内外部管控、行业自律的监管框架,构建“严进宽出”的准入退出机制,构建好风险防火墙。

我国票据经纪的实现路径及监管框架设想

1. 制定票据经纪管理办法,规范业务运行

目前,人民银行总行正着手修订《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建议增加票据经纪业务章节,添加基本的原则条款,并另行制定票据经纪管理操作细则,包括准入机制,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模式,建立后续监管和评价机制,退出机制等内容。

(1)建立统一的票据经纪机构行业准入门槛

建立统一的准入标准,如最低注册资本金、股东合法性、公司治理结构、高管及从业人员工作经验、合法合规情况等内容。发起机构及实际控制人必须是现有的持牌金融机构,允许民营资本入股,从而吸纳目前存续的票据中介机构,使其正规化、阳光化发展。

(2)明确票据经纪机构业务范围

规定票据经纪机构业务范围是为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等提供业务经纪服务、提供票据信息咨询、票据业务培训等服务,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票据自营业务。

(3)完善票据经纪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票据经纪机构须制定票据经纪业务操作规程、配备规定岗位 / 数量的合格从业人员、完善的信息系统、建立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

(4)建立票据经纪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票据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必须要有 3 年以上票据从业经验,高管须有 5 年以上从业经验,且从业人员不能有违法违规的记录。一旦违规从事票据经纪业务,可实行行业禁入,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

(5)明确监管管理和退出机制

建立经纪业务监督管理和评价机制,票据经纪机构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并自觉接受其业务检查。对业务不合规、出现风险的票据经纪机构,监管部门可采取预警、整改、罚没款、吊销业务许可等处罚措施,形成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

2.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随着上海票交所的逐步发展及监管的加强,票据中介机构为转贴现服务的业务模式已难有生存空间,但其为直贴服务的资金中介业务仍然活跃在市场,阻碍正规票据经纪业务的发展。按照“支持正规、打击“非法””的思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加强监管协调,规范票据经纪业务

建议进一步协调监管部门,对于依法合规开展的“贴现通”业务予以监管政策支持,先在长三角地区试点两到三年的政策保护期。同时,进一步研究后续配套监管规则的调整和完善,如对转贴现业务的资本计提等。此外,要加强对银行端的管控力度。银行机构必须与依法成立的票据经纪机构合作,不得接受其他机构提供票据经纪服务。

(2)争取税收政策倾斜,支持票据经纪业务发展

在业务开展初期,建议财税部门参照对金融机构发放给小微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票据经纪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经纪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于那些无经营收入、无税收入库的贸易类(空壳)公司,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打击其偷逃税行为。

3. 研究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增强自律约束

在企业内控、外部监管外,研究建立行业自律的第三道防线。试点成功后,票据经纪的业务规模和参与机构数量逐渐增多,可成立票据经纪自律组织,日常管理由行业协会负责。协会制定票据经纪自律公约,对票据经纪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票据经纪机构合法经营自觉性。

(1)由自律委员会制定行业自律的基本准则

所有票据经纪参与机构(包括票据经纪公司、有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由自律委员会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文本、收费标准等工作标准规范和行为准则,统筹制定工作协调机制和处罚措施,规范各方行为。

(2)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相互监督

在票交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票据经纪信息平台,及时共享信息,包括所有经纪机构名单、银行账户、票据经纪人员等信息,由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各成员单位相互监督,一旦发现票据经纪机构有违规行为或者金融机构与其他中介开展合作,由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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