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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抑制和解决商票滥用问题研究

商业承兑汇票 问天票据网 评论

商票,即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除银行以外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商票既是支付结算工具,又可以获得账期、通过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交易等方式获得资金,因此也天然具有融资功能。

防范、抑制和解决商票滥用问题研究

商票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商票的功能却逐渐异化,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大量签发商票,甚至签发超出自身偿付能力的商票,随意挤压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中小企业只能接受延期付款,甚至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一旦商票无法兑付,手持商票的上下游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压力,危及整个供应链的稳定与发展,同时还会影响商票信誉,阻碍商票流通以及融资功能的发挥。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纾解中小企业困局,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稳健发展,急需加强对于商票的规范和监管,对商票滥用现象进行防范、抑制和整顿。

商票发展情况概述

(一)商票概念界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票据包括本票、支票和汇票三种。本票又叫银行本票,是指银行签发、银行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则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前者由银行签发,后者由银行以外的企业签发。而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前者由银行承兑,后者由银行以外的企业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就是俗称的“商票”,可将商票理解为:企业签发、委托企业(出票人自身或者其他企业)在指定日期(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为促进票据电子化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12月8日批准设立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SDS),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必须通过电票系统进行办理。截至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商业汇票都是电子商业汇票。企业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流程为:企业与开户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开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端口;企业登记网银界面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及提示承兑操作;收款人登陆网银界面办理收票签收,电子商票的出票即可完成。

(二)商票发展现状

作为常见的支付结算工具以及企业融资手段,商业汇票在商事交易中得到广泛运用,商业汇票整体规模连年稳步增长。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最新数据统计,可以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解读商业汇票的发展情况:

一是从纵向上来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都呈现出不断增长势头,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融资发展速度较快。2021年1-11月,商业汇票累计承兑21.37万亿元,其中银票承兑18.1万亿元,商票承兑3.27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54%、7.78%。商业汇票累计贴现13.15万亿元,其中银票贴现12.06万亿元,商票贴现1.09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22%、20.59%。

二是从横向上来看,在商业汇票市场中,银行承兑汇票依然占据主要份额。在承兑余额上,截至2021年11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4.65万亿元,银票和商票分别占比85.63%、14.37%。在贴现余额上,截至2021年11月末商业汇票贴现余额9.51万亿元,银票、商票分别占比91.21%、8.79%。银行承兑汇票占据主要份额的理由比较简单,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负责承兑和付款,有银行信用作为背书,信誉度高,逾期风险较小,所以无论是收款企业还是贴现银行,都更乐于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相比之下,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负责承兑和付款,本质上属于企业信用融资,存在逾期风险,其市场认可度自然稍逊一筹。

(三)商票滥用乱象

商票由企业自主签发、自主承兑,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极易出现商票的滥用。商票滥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企业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背景,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向他人签发商票,然后任由商票流通,致使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其二,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商票作为主要支付手段,迫使中小企业接受商票,挤压中小企业利润空间,为自己赢得更多账期。其三,企业缺乏风控管理体系,大量签发超出自身偿付能力的商票,导致商票逾期。

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截至2021年6月,TOP50上市房企中应付商票余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有22家,商票余额达到4593.33亿元。其中,恒大以2389.02亿元为最高,融创、华润、中国铁建、华夏幸福、碧桂园、保利、绿地、金科的商票余额也都在200亿元以上,这22家房企的商票余额,绝大部分都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于此同时,自2021年以来,多家房企被曝商票逾期,牵连众多供应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房企为何热衷于签发商票?2020年8月20日,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重点房地企业座谈会,明确提出“三道红线”的监管要求,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行业推行该规则。所谓三道红线,是指剔除预收款的资产负债率不得大于70%【剔除预收款的资产负债率=(总负债-预收)/(总资产-预收)】、净负债率不得大于100%【净负债率=(有息负债-货币资金)/合并权益】、现金短债比不得小于1倍【现金短债比=货币资金/短期有息债务】。并且根据触碰红线的条数将房企分成四档,分别对其有息负债的年增速进行限制。由上述监管政策可知,房企的重要任务就是尽可能降低有息负债,而商票作为应付票据,属于无息负债,不属于监管要求范围内。于是一些房企一方面降低有息负债,另一方面却大量签发商票,表面上合乎监管要求,实际上债务规模不降反增,商票已成为房企规避监管的利器。

综上所述,虽然商票在商业汇票市场占据份额不高,但其绝对规模依然庞大,而且还在不断增长之中。更重要的是,相比于银行承兑汇票受到严格监管,商票几乎处于监管空白状态,商票成为汇票市场最容易发生风险的环节,健全商票监管体系,规范商票运营发展显得迫切且必要。

商票滥用的后果与危害

(一)掩盖债务风险,高估偿债能力,加深企业债务危机

房地产企业签发大量商票,是为了在符合“三道红线”监管要求、不增加有息负债的情况下,继续扩大融资规模。其带来的结果是,房企确实按照监管规定,逐步降低有息负债规模,但是实际上,在有息负债得到控制的同时,应付票据却大幅增长,房企负债规模不降反升。而且,由于商票不计入有息负债的统计范围,表面上看房企确实符合监管要求,房地产行业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是,这只是通过财务手段将融资从有息负债转为商票,房企并未真正切实降低负债水平,房企的债务风险因表面合规而被暂时掩盖,房企的偿债能力也会被市场高估,最终导致“三道红线”监管要求难以发挥实际作用,房企债务危机加深,房地产行业风险积聚。

(二)严重挤压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危及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

作为在供应链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出票企业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当其开出时间最长可达一年的商票时,中小企业供应商为了维持合作关系,只能被迫接受。中小企业收取商票后面临两个选择,一是持有票据并在票据到期后要求兑付,这就意味着中小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货款。二是在票据到期前进行贴现,提前获得资金,但是贴现需要牺牲贴现息,相当于减少企业利润。如果出票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商票逾期的可能性较高,商票的贴现率也会随之提高,中小企业只能牺牲更多贴现息,来换取更少资金。一旦出票企业逾期兑付,作为持票人的中小企业不仅难以收回货款,还可能面临维权困难的尴尬,维权时间长、成本高、还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这对于本就受到疫情冲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

(三)破坏整体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在商票流转过程中,出票企业一般是在供应链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其开票对象往往是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供应商。当出票企业滥用商票,最终逾期兑付、甚至无法兑付时,不仅加剧出票企业本身的债务危机,损害其市场信誉,削弱其融资能力,还会将风险传导至供应链上的其他主体与环节,破坏整个供应链的稳定与发展。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房企往往以商票来购买原材料、支付施工款,当房企签发的商票出现逾期兑付,那么原材料供应商也无法向它的供应商付款,施工单位也无法向工人发放工资,从而形成连锁反应,波及供应链上的每一个主体和环节,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主体很可能面临生存危机。而且,房地产行业还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农民工工资被大量拖欠,还会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商票逾期不仅是出票企业自身的危机,还会导致整体供应链陷入危机,破坏整个供应链、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运行。

(四)严重削弱商票的市场信用,不利于商票流通与融资,加剧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企业之所以愿意接受商票,银行之所以愿意为商票提供贴现服务,基础都是相信商票的承兑人能够到期承兑,所以商票的本质是一种信用融资。商票以企业信用为担保,其市场信誉与接受度本就不如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再加上市场上频频发生的商票逾期,会进一步削弱市场对商票的信任和接受度。企业不再愿意接收商票,商票的背书转让功能就会受到限制;银行不再愿意为商票进行贴现,或者贴现息增加,企业就难以通过商票贴现来获取资金,解决融资问题。频繁发生的商票逾期,将极大损害商票的市场信用,既不利于商票市场的整体增长与发展,也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解决商票滥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商票具有支付结算与融资工具的双重属性,但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这就导致商票野蛮生长,企业可以随意决定是否签发商票、签发多少商票,极易出现商票的滥用,最终结果是商票规模超出其偿付能力,出现商票逾期,不仅加深出票企业本身的债务危机,还会危及持票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破坏整体供应链的稳定运行、以及进一步削弱商票的市场信用与接受度,危害后果严重、牵连主体众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以及社会大局稳定。因此,有必要强化商票的规范与监管,推动商票的健康稳健发展,具体对策与建议如下:

(一)将商票开具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三道红线”的监管政策之中

签发商票已经成为房企规避“三道红线”监管要求的利器,如果不能堵住这一监管漏洞,“三道红线”监管要求难以发挥作用,还会导致房企债务风险积聚,未来房企可能出现更多的商票逾期现象。因此,应当调整三道红线的具体标准,将房企的商票开具情况一并纳入房地产行业三道红线的监管政策之中,防止房企利用商票逃避监管,督促房企切实降低负债水平,防范房地产行业整体风险。此外,据财联社在2021年6月30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已经出手,将“三道红线”试点房企的商票数据纳入其监控范围,要求房企将商票数据随“三道红线”监测数据每月上报。但是,房企商票数据的合规标准、如何将商票数据融入三道红线之中、以及是否会在全行业推行该规定,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加快步伐,研究推动将房企商票开具情况纳入监管范围。

(二)将商票的最长付款期限缩短为六个月

《票据法》并未规定商票的付款期限,《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为了减少中小企业的占款压力,建议将商票的付款期限限制在6个月以内。事实上,有关部门已经开始探索。2021年5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其中就提到研究将商票付款期限由一年缩短至6个月,以减轻企业占款压力。2021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落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央企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目前,该通知仅适用于央企,对其他企业并无约束力。为了减轻商票对中小企业的占款压力,提升商票的流通性,督促付款人到期还款,建议将商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扩展至所有市场主体。

(三)建立健全商票监管体系,督促引导企业保持与其偿付能力相匹配的商票规模

1、建立商票市场准入门槛,对企业签发商票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开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只需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接入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入机构只需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与企业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即可。因此,企业签发商票,几乎没有任何门槛。为了避免企业随意签发远超出实际偿付能力的商票,建议明确市场准入门槛,制定合理的判断指标,要求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的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进行了解与审核,只有具备一定经营实力的企业,才能签发商票。问天票据网

2、建立商票市场信用评级制度。商票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石,但是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不同企业的信用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就导致市场主体对企业的信用判断难以做到清晰准确。建议建立商票市场信用评级制度,以第三方独立信用评级机构,综合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企业账户余额是否充足、是否存在延期承兑或拒付情况,建立商票市场的信用评级体系,并定期进行更新,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评级将与企业可签发商票规模、银行可提供保贴现业务规模等重要指标相关联。www.cdhptxw.com/cdhp/sycdhp/3812.html

3、根据企业信用评级控制签发商票规模、控制银行保贴现业务规模。建议根据信用评级结果,给予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以不同的商票规模限制,企业签发商票应在规定限额之内,不再是没有任何约束和限制。建议根据信用评级结果,给予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以不同的保贴现业务规模限制,所谓银行保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授予优势企业(即出票企业)一定额度,持有出票企业签发的商票的持票人,可在额度内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则同意贴现。控制保贴现业务规模,有助于防止商票风险向金融系统扩散,也有助于控制企业的商票签发规模,引导企业实现商票规模与偿付能力相匹配的状态。

(四)建立健全商票违约惩戒制度,加大企业商票违约成本

1、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将商票违约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之中。在现实中,企业往往在意境内债、海外债等公开市场上的违约,对于商票违约则并不重视,归根结底是因为商票违约成本有限。基于此,建议将商票违约情况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当企业商票逾期、无故拒付达到一定时间或者一定次数,即可列入征信系统之中,对企业后续融资和发展实施惩戒。

2、建立商票市场黑名单制度,若企业商票逾期、无故拒付情形恶劣的,例如商票逾期金额、逾期次数、逾期时间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列入黑名单,暂停其签发商票的资格,在暂停期间禁止其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禁止其继续签发商票,从事商票交易。

(五)完善刑事处罚手段,丰富票据诈骗罪的内涵,发挥刑事处罚在打击商票滥用中的作用

对于滥用商票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款,即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通过研究,我们认为,本罪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票据诈骗罪的使用数量很少,没有充分发挥刑事处罚在打击票据滥用问题上的作用。以票据诈骗罪为案由,以商业承兑汇票、资金保证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仅检索到75件刑事裁判文书,可见票据诈骗罪在实践中的使用数量极少,无法对滥用票据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其二,司法实践中对于“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的理解较为狭隘,其典型情形为:出票人与其他企业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事实,出票人收取其他企业的保证金后,以其他企业为收款人签发商票,再由其他企业将汇票进行背书转让,或者向银行申请贴现,骗取财物。(2018)苏06刑终392号案中,江苏南通中院认为:其一,上诉人张治坤的涉案行为符合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致使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得不到兑付的特征。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张治坤的供述、书证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税务机关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张治坤从签发涉案商票时直至涉案商票兑付到期日之前,该商票上所记载的出票人中航南方公司银行账户内始终没有足额的资金以保证兑付票据金额,这与出票人自开办后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而盈利的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其二,上诉人张治坤与上诉人张剑林共同创设票据法律关系没有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涉案商票的签发出票不具有真实合法的合同之债。其三,上诉人张治坤签发、放任上诉人张剑林转手、出借供他人使用涉案商票从中收取相应保证金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上诉人张治坤、张剑林涉案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利用签发、流通的涉案商票作为获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两上诉人从中分别收取的涉案出票保证金、借票保证金,其实质是转手、倒卖涉案商票的对价,亦为买卖价。当出价购买涉案商票的本案被害人在涉案商票没能或不能兑付、或发现被骗要求退款时,两上诉人均有回避或寻找对方违约等托辞不予返还的故意与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综上,江苏南通中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成立票据诈骗罪。但问题在于,是否只有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才可能成立票据诈骗罪,即使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但出票人签发远超其偿付能力的商票,能否认定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这一问题需要讨论。

为了发挥刑事处罚在打击商票滥用现象中的作用,笔者建议:

其一,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票据诈骗罪的内涵,将签发超出其偿付能力的商票列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进而列入票据诈骗罪的范畴。从现行《刑法》的文义来理解,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应当包含签发商票时缺乏足够资金、缺乏偿付能力的情形。当出票人在签发商票时,理应对自身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如果在签发商票之时,出票人的资产已不能足额支付商票时,应当认定该汇票缺乏资金保证。而且,出票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自身缺乏偿付能力却依然签发商票,获取对方的财物,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可以认为出票人成立票据诈骗罪。将签发超出其偿付能力的商票的行为认定为票据诈骗罪,并没有超出现行《刑法》的文义解释范畴,无需修改《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即可解决。

其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专门对处理票据诈骗犯罪制定相关指引,提升刑事手段在治理票据滥用问题上的重要性,促使票据诈骗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结 语

商票具有支付结算与融资工具的双重是属性,其原本目的在于以优势企业(即出票人)的信用作为担保,持票中小企业可通过背书转让、向银行申请贴现等方式进行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在实践发展中,商票功能逐渐异化,反而成为优势企业挤压中小企业利润空间的工具。而商票滥用,不仅加深出票企业本身债务危机,还进一步加剧中小企业生存困境,危及整体供应链的稳定运行,牵涉主体广泛,危害后果严重。应当强化商票的规范与监管,建立健全商票监管体系,完善商票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建立惩戒措施,发挥刑事处罚的震摄作用,多管其下,综合发力,有效治理商票滥用问题,促进商票长远健康发展。

作者:德和衡商事争议解决

杨光明、聂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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