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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办理思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国厚商事团队 评论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通过人为对信用附能,利于减少现金使用,加快资金周转,便利交易,融通资金,降低发行货币的压力,抑制通货膨胀。因此票据类案件对拓宽律师业务宽度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将通过案例结合裁判观点的形式为大家办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寻找切入点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办理思路——商业承兑汇票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谈到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类案件中所谓的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较,追索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追索权是一种期待权。它是为了补充票据上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它以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2) 追索权是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能行使的权利。(3) 追索权的请求范围较付款请求权更广泛。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除票据上的付款人以外,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都可以成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4)持票人可以自由选择追索对象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选择被追索的对象,而不受承担票据债务的前后顺序的限制,也可以选择前手中任何一人、多人或者全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5)追索权可以多次行使。在发生一次追索权而将票据转移到被追索人以后,该被追索人同样可以作为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到最后债务人清偿债务为止。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指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在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

(注:本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第477页。)

二、票据效力确认

当我们拿到票据案件时,无论代理原、被告,都应当第一时间审查票据是否为有效票据。因此我们需要结合《票据法》中的规定,排除或者核实影响票据效力的相关情形。至少应当对以下情形有一定程度的掌握:(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4)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5)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提示付款的意义

在我国的《票据法》上,对于不同种类的票据,分别规定了不同期限的提示付款期间。在汇票上,根据汇票到期日记载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两种不同的提示付款期间。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实务中,我国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而无远期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通常都是远期汇票。我们对票据法第五十三条应当有一定程度的掌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审查提示付款的意义有两点:一是持票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当在法定的付款日及时、足额付款,否则将负迟延付款的责任。如果票据能够获得支付,则全部票据关系均告消灭,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解除。二是持票人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向付款人为付款提示的,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在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条件下,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即是持票人的权利,也是持票人的义务,如果持票人不履行这一义务,极有可能造成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损失,如果持票人不及时履行提示付款的义务而逾期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和付款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付款义务的履行在多数案件中将影响到案件阶段性审理的结果,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我们可以认识到提示付款的义务的重要性。以下是裁判文书中关于提示付款义务的说理部分:“关于提前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是否丧失追索权问题。案涉12份商业汇票的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28日,博湖农商行分别在汇票到期日的前一天及前两天向付款人中核工公司提前提示付款和在汇票到期日的后几天逾期提示付款,中核工公司在2018年6月12日、2018年7月3日的《提示付款回复信息》中载明:拒绝付款;拒付理由均显示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规定,案涉12张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间为到期日起十日内。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规定可知,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关键取决于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时间。即只要承兑人未在票据到期日前拒付,持票人即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虽系提前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但承兑人中核工公司是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鉴于承兑人中核工公司均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即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故持票人博湖农商行并不丧失对所有前手即吉林集安农商行、龙里国丰村镇行的追索权。吉林集安农商行、龙里国丰村镇行关于一审法院未能区分提示付款和提前提示付款有误以及一审法院认定博湖农商行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追索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我们可以看到,提示付款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本案一审的裁判结果,案件直到二审最高院才得以逆转。因此作为代理人我们应当在票据存在拒付隐患时直接接入案件,对当事人予以一定的引导,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如果作为对立面,则应当抓住关于提示付款义务的履行瑕疵,寻找突破口。

四、熟悉追索权的发生、行使、丧失、效力

办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应当对围绕追索权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否则很难寻找突破口,甚至无法明确是案件否具有请求权的基础。

追索权的发生对应《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权的行使对应《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追索权的丧失对应《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www.cdhptxw.com/cdhp/sycdhp/3792.html

追索权的效力对应《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其中关于拒绝证明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第七十一条理解:《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通过对以上法律规定的熟悉,我们可以对如何行使追索权,如何有目的的组织证据支撑诉讼请求找到框架,做到有的放矢。

五、计算标的

接手票据类案件当然无法绕开标的的计算,无论是当事人衡量诉讼成本,还是代理人核算代理成本,都需要明确票据追索案件的标的。

首先,我们需要熟悉《票据法》第七十一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条对应追索金额,便于双方明确诉讼标的的数额。

其次、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我们可以认识到,票据追索案件可能涉及再追索,这意味着双方可能并非仅就一件单行案件磋商,办理案件的同时也应当本着节约双方时间及其他成本的目的保持长期合作。

第三、审查票据与其基础关系,因现实操作中,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比较普遍,甚至发展成为一些公司的主营业务。但票据贴现意味着作为行使追索权乙方可能面临被追索一方依据《票据法》第十条中关于票据需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抗辩,如票据背书转让过程中存在贴现而无真实交易的情形,则诉讼风险将提高,诉讼难度也会增加。故无论当事人还是代理人均应对以上风险予以充分预估。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由于其专业性较强,需要多接触实践去感受其中种种,笔者接触的案件量有限,实践经验也有限,只能以自身办案过程中学习和发掘的切入点进行简要总结分享给大家,望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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