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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行情要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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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下称商票)是企业资金周转、融资的重要工具,但近年来却是监管部门罚单内容的“常客”。银票由于渠道的收紧,违规行为已得到改善,但商票如今却受到负面影响。

与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相比,商票因受到《票据法》保护,具有凭证法定、账期固定、流动性强、有无因性偿付等特点,能有效化解和规范“三角债”问题,在优化企业应收账款结构、提高应收账款流转与融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票行情要开始了?

市场对于商票的关注从未减退,对于应收账款票据化也早已着手积极推动。2019年8月,票交所董事长宋汉光指出:“票据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金融市场流动性、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功能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要着力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大力发展票据融资功能。”2020年3月,票交所副总裁孔燕发表了《协同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呼吁相关管理部门多管齐下,协同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引导企业将一般应收账款转换为具有法律保障的商业汇票。2020年4月,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成功上线试运行。该平台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供应链企业之间产生应收应付关系时,可以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直接签发商业汇票。由此可见应收账款票据化已成为趋势。

企业收到商票后,可以选择持有到期、背书转让或通过贴现票据来融资。当前票据贴现融资成本平均在2.8%左右,相比10%的应收账款融资成本,商票的优势不言而喻。但在实践中,商票往往因信用问题导致其流动性和融资便利性较低,市场对商票产生一些负面评价,当前亟待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解决商票流动性和融资问题。

实际上,面对承兑汇票的市场乱象,票据风险案件的频发,监管机构一直都在持续进行整肃治理,监管要求都在趋严。为完善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2020年12月23日,央行发布2020年第19号公告,即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公告共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商业承兑汇票披露内容。商票承兑人应按规定对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进行披露,承兑人亦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他信用信息。二是明确了商业承兑汇票引导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在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票据业务前的信息核对流程;金融机构可以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信用良好的承兑人优先办理票据业务。三是明确了商业承兑汇票监测责任和风险提示。要求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该为承兑人的及时、高效披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承兑人信息披露延迟、记载信息不一致等异常状况进行提示。从而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今年6月,央行就已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与正式稿对比没有太大变化,正式稿缩小了“商业汇票”的范围,限制为“商业承兑汇票”;将征求意见稿的“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七个工作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更改为“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将“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为该企业办理票据业务”进一步细化为“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优先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另外为商票信息披露预留了7个多月的缓冲期,自2021年8月1日期实施。

早在今年年初,为加强票据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商业汇票信息披露试点的有关要求,上海票据交易所在其官网正式发布了《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于2020年1月16日正式上线试运行,商业汇票承兑机构可通过平台披露票据相关信息。目前平台运行已接近一年,从票交所在其官网公布的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用户注册情况来看,截至12月18日,平台累计注册用户416家,其中,企业386家、财务公司30家。2020年12月12日-12月18日,新增注册企业3家。目前系统二期正在开发中,其中增加了关联主体间授权披露、自动披露等功能,未来有望提升企业用户信息披露的比例。

在商票的融资链条中,企业可以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来对外支付,签发的票据就是依仗企业自身信用的自融功能。但一些企业却因为自身信用度和社会认知度不高制约了商票的顺畅签发和使用,在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这次商票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出和执行,对商票业务的整体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商票的信息披露作为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未来能够加速推行,不仅提升商票信息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伪假商票的问题,让那些靠信息差诈骗的开票企业无处遁形,更有益于本身信用良好的优质企业有更多的融资选择,对于整个票据市场环境起到重要的积极效果。

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原文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现就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

二、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

三、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五、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六、承兑人披露信息及时、准确、承兑的票据无逾期记录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优先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延迟、虚假或者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审慎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七、承兑人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他信用信息。承兑人在债券市场发生违约的,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债券违约情况。

八、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承兑人及时、高效披露相关信息,并加强监测,对承兑人披露信息延迟、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以及披露的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信息不一致等情况进行提示。企业、金融机构发现伪假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冒名承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九、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本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制定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情况。

十、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信息披露参照本公告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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