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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第一药企掌门人在“混改”后倒下,这“经”究竟是如何念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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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写于今年元月的报道。当时是叹惋一名企业家和几名国企高管的落马。作为中国医药界的风云人物,崔晓峰带领着天方药业在2000年上市,驰骋于资本市场,并成功与中国医药联姻,这种经历和胆识在过去曾被媒体广泛报道和赞誉。 但是,毕竟是体制中人,他的

这是一篇写于今年元月的报道。当时是叹惋一名企业家和几名国企高管的落马。作为中国医药界的风云人物,崔晓峰带领着天方药业在2000年上市,驰骋于资本市场,并成功与中国医药联姻,这种经历和胆识在过去曾被媒体广泛报道和赞誉。

河南第一药企掌门人在“混改”后倒下,这“经”究竟是如何念歪的?

但是,毕竟是体制中人,他的倒下,毫无例外直接与经济问题有关。

当然事由在于国企改制。可是法院的判决书中,却点明崔晓峰等人并不是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购买标的公司的股份,并且利用时间差将国有分红款贪污,用来支付股权收购款。这就彻底将相关的“好经”念歪了,即便操作得再巧妙,时间长了也要露出破绽来。

复盘一下:设若他们的收购资金来源正当,操作程序合规合法,设若他们光明正大,不是左手倒右手……然而,话说回来,要是没好处,他们能这么干吗?

我们一直倡导国企混改。但国企混改有许多法规和程序要去依循,特别是股权激励,尤其要慎之又慎。2005年前后,曾有一番管理层持股的股改高潮,多少企业成功,又有多少企业失败,至今想来都觉得不可思议。前两年,我们这里曾以宇通、双汇、郑煤机等作为国企改革的样本大范围推广,可是甫一展开就突然发现它们是特定历史语境下的产物,于今并没有太多的普适性。

不过这条路仍然是政策层面鼓励和允许的一个方向。我们希望看到的,其实并不是一个个崔晓峰的倒下,而是一个个崔晓峰在既有法规允许下的成功。多年前,万隆面对国企产权改革曾说过一句“拯救和保护企业家”,我相信到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河南第一药企掌门人在“混改”后倒下,这“经”究竟是如何念歪的?

年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医药原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崔晓峰,中国医药原副总经理年大明,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谷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这也是对他们的终审裁定。

按照法院判决,崔晓峰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年大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谷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人都是原天方药业集团的高管,其中,崔晓峰和年大明都曾长期担任天方药业集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系该集团发展史上的功勋人物。2013年中国医药完成对天方药业的吸收合并后,他们两人是“天方系”仅有的进入大型央企中国医药管理团队的成员。

他们落马的时间发生在2015年。当年7月、8月,三人先后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一个月后又被公安机关相继逮捕。其主要案由,与2006年天方药业出售所持有的驻马店华中正大公司30%的股权有关。

二审刑事判决,以贪污、挪用公款及受贿三大罪名,彻底为他们关上牢狱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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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私有化”

河南中医药集团系天方药业的前身。1995年12月,该集团与泰国正大农牧联合成立驻马店华中正大公司,前者在其中持股30%。

2003年国家推行国企改体。彼时,崔晓锋任正华中正大公司董事和天方药业党委书记、总经理,年大明担任天方药业副总经理,谷建担任天方药业财务总监。在其他两名董事会成员缺席的情况下,崔晓锋、年大明决议将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的这30%股权对外转让。

判决书显示,三人隐瞒华中正大是一家连续3年盈利经营良好的公司的事实,以华中正大前景堪忧为名,于2006年4月26日向驻马店市国资委书面请示。5月11日,驻马店国资委书面批复天方药业,同意将天方药业持有的华中正大30%股权对外出售,包括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产评估增值等所有权益。

这一年7月17日,驻马店市中成资产评估事务所受驻马店国资委委托对华中正大的资产进行评估,其基准日为2006年3月31日。经评估,华中正大资产总额为21263.23万元,负债总额7801.81万元、净资产13461.42万元,按照出资比例扣除土地无形资产20%出让金323.8万元,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30%股权的转让价为3940.86万元。

8月7日,经由崔晓峰参加的华中正大董事会决议将2005年度税后利润予以分红,天方药业分红766.57万元。至2006年12月29日止,华中正大将天方药业应得的2005年度及2006年1-3月份分红共计1019.76万元,全部支付给天方药业。

到了9月19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给驻马店国资委书面批复,同意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国有股权实行整体出售,出售底价为3940.86万元。同年9月26日,驻马店国资委将上述批复内容书面转批给天方药业。

判决书显示,此前的2006年4月,崔晓峰、年大明、谷建及李某为了隐瞒自己购买该股权的真相,崔晓峰以其儿子的名义,年大明以其儿子的名义,谷建以其妻子的名义,李某以其女儿的名义,在郑州成立金玉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四方各持40%、30%、15%、15%的股份,崔晓峰的儿子为法人代表、董事长。

而随着股权收购的推进,崔晓峰、年大明、谷建担心由金玉伟业直接购买股权容易暴露自己购买股权的真相,于是年大明协调了天方药业供应商浙江义乌的金某,以金某妹妹为法人代表并一人全额出资的名义,成立金恒源投资公司。但该公司的实际股东为:崔晓峰出资400万,占40%股份;年大明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谷建出资150万元,占15%股份;李某出资150万元,占15%股份。

股权收购板上钉钉后,3人在收购价上“打起了主意”。经过商议,他们以3940.86万元股权在评估中包含未分配利润1019.33万元应予扣减为由,实现自己少支付收购价款的目的。

2006年11月23日,在尚未得到驻马店国资委批复的情况下,崔晓峰以出售方天方药业法人代表的身份,与他们三人实际控制的购买方金恒源及转让监督方驻马店国资委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的30%国有股权3941.28万元,扣除华中正大截止2006年3月31日以分得的红利1019.76万元,将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30%国有股权的转让价,降为2921.53万元。

转让股权协议签订后,三人为了得到驻马店国资委同意天方药业扣减已收到分红款1019.76万元批复,“采取不正当手段”宴请驻马店国资委副主任张某及企业分配科科长郑某,直至2007年1月28日驻马店国资委给予批复。

驻马店国资委批复后,3人实际控制的金恒源于2007年1月30日前将转让资金2921.53万元支付完毕,完成对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的30%国有股权的收购。2007年5月16日,华中正大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3人实际控制的金恒源取得了天方药业持有的华中正大的30%股权。

过渡期内贪污国有分红款用于股权收购

崔晓峰、年大明、谷建三人的行为,被法院定性为“于2006年利用其担任国有公司天方药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国有股权自卖自买”。而直接将他们定罪的,是华中正大2006年的一部分分红款的归属去向。

2007年4月14日,身为华中正大的董事崔晓峰参加董事会,决议将华中正大2006年可供分配的利润2856.52万元予以分红。

天方药业占股30%,应分红1014.70万元,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天方药业已分得的2006年4~6月份红利270.61万元不再对金恒源公司返还,天方药业2006年7~12月份的分红款为490.90万元。

河南第一药企掌门人在“混改”后倒下,这“经”究竟是如何念歪的?

问题就出在这490.90万元分红款上面。

同年6月份,崔晓峰、年大明、谷建商议,由天方药业集团向华中正大出具书面说明:“依照驻马店市国资委和驻马店市商务局批复,天方药业集团拥有贵公司的30%股权,已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转让给金恒源公司,2006年3月份以后的分红、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请汇入义乌金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在书面说明中,崔晓峰签下“按合同规定办理”字样,并盖有天方药业集团公章。华中正大根据该说明将天方药业集团2006年7~12月分红款490.90万元支付给金恒源公司,后金恒源公司又背书给驻马店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购买股权所欠债务。

在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前,天方药业集团向驻马店市国资委请示,要求对基准日后期间不再进行审计,期间收益归受让方所有。驻马店市国资委有关领导批示同意。三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基准日即为评估基准日,定格在2006年3月31日。

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驻马店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张某的供述,过渡期间应当进行审计,且经营性损益应由转让方承担。因此,天方药业集团的请示报告及驻马店市国资委领导的批示违反了上述规定。另根据有关规定,股权受让方金恒源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才出资完毕,华中正大于2007年5月16日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金恒源公司自此才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产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基准日即为评估基准日2006年3月31日,也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产权转让协议的部分内容、天方药业集团的请示报告及领导批示均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崔晓峰等人取得过渡期间红利的依据”,他们“将国有公司应分的红利非法占有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金恒源公司分期支付收购款的行为,也是崔晓峰他们的“硬伤”。2006年12月4日,金恒源公司支付第一笔转让款1000万元,到2007年1月30日才出资完毕。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2004.2.1.施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法院同时认为,此次天方药业集团投资华中正大30%股权转让问题,不是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且被告人崔晓峰等人也并不是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购买华中正大的股份。所以,受让方及时付清转让价款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就是说,2006年7~12月期间,“金恒源公司尚未支付全部价款,更没有取得股东身份,不享有分红的权利,该490万元分红款应归转让方所有”。一锤定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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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出萝卜带出泥

除此之外,二审中法院还认定了以下诸多事实:

第一,按照产权转让协议书第七项规定,华中正大30%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由乙方义乌金恒源公司承担。但崔晓峰、年大明、谷建却决定将35万元评估费及其他税费拿到天方药业集团列支报销,金恒源公司是三被告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三人经商议将本应由自己支付的35万元在天方药业集团报销,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第二,崔晓峰在天方药业集团、新疆天方恒德医药公司、天方药业股份公司新药、普药销售部门等下属企业报销62万余元;年大明在调离北京之前,贪污帐外资金14.84万元;崔晓峰、年大明还各自收受一定数额的贿赂款。

这就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了。

河南第一药企掌门人在“混改”后倒下,这“经”究竟是如何念歪的?

崔晓峰、年大明都是天方药业的元老级人物,也是中国医药界的风云人物。本来两人入职北京被外界十分看好,但是一件不起眼的“陈年旧案”的突然冒出,迅速把他们“绊倒”,直令人感叹命运无常。

中国医药的全称是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999年加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中央企业),成为其发展医药健康产业的核心企业。

天方药业建于1969年,总部位于河南驻马店,是以生产中西药制剂和原料药为主的国家大型综合性医药企业。2000年10月在上海证交所挂牌,2008年8月与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实现战略重组。崔晓峰和年大明都是这些事件的主要推动者和直接参与者。

由于同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旗下的上市子公司,被称为“通用系”的中国医药和天方药业一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有媒体称,这不仅影响到两家公司获得央企大股东资源的扶持力度,主管部门也不允许两家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

为此,2013年6月,中国医药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天方药业。在此过程中,崔晓峰和年大明实现了身份的转换,成为中国医药4位副总裁中的两位,而原“天方系”成员全部被罢免或无法履职,中国医药原班人马在经营及管理层面完全接管了天方药业。

知情人透露,崔、年二人后来“东窗事发”,恐怕与此变化以及产生的影响相关。

有关资料显示,2014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已将中国医药副总裁年大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交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到了2015年夏季,崔晓峰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职而被该公司董事会罢免,年大明也突然被河南检方控制。

至此,崔、年二人所犯的陈年旧案,被彻底揭开了盖子。

这是崔晓峰他们的“麦城”,尽管此前他们曾“过五关斩六将”,位列“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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