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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业务系统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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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业务系统操作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系统接入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四章 业务参数

第五章 再贴现首期

第六章 再贴现到期

第七章 提前赎回和逾期赎回

第八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九章 查询和报表

第十章 附则

附件: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参与者信息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再贴现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业务或本业务),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有如下含义:

(一)再贴现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行分支机构)在办理本业务中要求金融机构(即申请机构)提交的用于履约保障的质押票据。

(二)再贴现票据管理服务:是指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为本业务提供交易、质押、解押、业务查询和单据出具等服务行为。

(三)再贴现业务系统:是指由票交所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本业务交易、质押和资金结算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四)系统客户端:是指客户与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本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以下简称客户端)。

(五)ACS系统:是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

(六)再贴现DVP结算:即再贴现业务票款对付结算,是指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成功申请再贴现业务后,票据与资金同步交割、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DVP)。

(七)再贴现FOP结算:即再贴现业务纯票过户结算,是指在结算日办理票据交割过户时,无需通知其资金结算情况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FOP)。

(八)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存量业务是指DVP投产上线前已达成交易并结算成功,且未到期的再贴现业务;增量业务是指DVP上线后达成交易的再贴现业务。

第二章 系统接入

第三条 人行分支机构办理本业务前,应通过人民银行业务网接入系统,接入系统需通过人民银行业务网邮箱提交《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参与者信息表》(见附件1)至票交所指定邮箱。

第四条 票交所为申请接入的人行分支机构进行机构信息创建操作后,发送接入通知至人民银行业务网邮箱。省级分支机构为其下属申请接入的人行分支机构进行权限配置、重置并下发用户名密码。

第五条 申请接入的人行分支机构完成联网、通过系统客户端登陆、创建客户端操作员并赋权、进行相关业务参数设置后,方可正常开展业务。

第六条 人行分支机构如发生更名、客户端管理员变更等业务,需及时向票交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以自身名义在系统中办理本业务,金融机构系统接入依照《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八条 客户端用户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管理员具有管理操作员并赋权,以及设置调整业务参数的功能;操作员具有业务操作的功能。

第九条 人行省级分支机构需先对下属分支机构及其管理员赋权,分支机构需使用系统生成的客户端管理员进行客户端操作员的创建及赋权。

第十条 管理员ID由系统自动生成,操作员ID由管理员录入,ID由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长度不超过10个字符;用户名由汉字或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长度不超过150个字符;管理员初始密码由系统自动生成,操作员初始密码由系统自动生成或在创建用户时手动变更,首次登陆系统时要求强制修改。管理员用户可重置同级和下级操作员用户密码,并可重置下级管理员用户密码。人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密码由票交所重置,所有用户可自行修改密码。

第四章 业务参数

第十一条 系统业务参数分为全辖参数与专业参数。

第十二条 全辖参数由人民银行总行确定、设置和维护,也可确定后委托票交所设置和维护。

第十三条 专业参数由人行各分支机构确定、设置和维护。

第十四条 业务参数具体使用方法详见《再贴现业务系统(人民银行端)用户操作手册》(另行印发)。

第五章 再贴现首期

第十五条 除异常情况外,本业务采用DVP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已通过系统与人行分支机构建立窗口受理关系的金融机构可通过系统发送业务申请。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发送业务申请前应通过客户端正确维护其在当地人行分支机构的ACS存款账户信息,存款账户信息具体操作详见用户手册再贴现分册(另行印发)。

第十八条 发送申请的金融机构应完成再贴现票据的补充信息登记,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具体操作详见用户手册再贴现分册(另行印发)。

第十九条 人行分支机构在系统中收到业务申请后,经过受理、复核、审批,达成再贴现首期交易,生成再贴现成交单并锁定再贴现票据。

第二十条 系统向ACS发送放款通知报文。ACS收到放款通知报文后进行校验,校验正确的,发放款项和记账,向系统返回成功记账回执。

第二十一条 系统收到ACS成功记账回执后自动完成票据质押并生成结算交割单,同时向直连接入系统的金融机构发送再贴现首期结算结果通知报文。人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系统客户端查询结算交割单。

第六章 再贴现到期

第二十二条 增量业务(无论首期是DVP还是FOP)到期当日,系统于9:15分自动向ACS发送到期还款报文。ACS收到到期还款报文后进行检验,校验正确的,进行扣款和记账,向系统返回成功记账回执。

第二十三条 系统收到ACS成功记账回执后自动解除票据质押并生成结算交割单,同时向直连接入系统的金融机构发送再贴现到期结算结果通知报文。人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系统客户端查询结算交割单。

第二十四条 到期当日扣款时,如金融机构ACS存款账户资金不足额,系统将在16:30再次向ACS发送到期还款报文,如仍余额不足,则视为DVP结算失败。DVP结算失败后,申请机构只能进行线下还款,人行分支机构收到足额还款后手动解除票据质押。

第二十五条 存量业务到期当日,申请机构仍采用线下还款方式,人行分支机构收到足额还款后手动解除票据质押。

第七章 提前赎回和逾期赎回

第二十六条 增量业务提前赎回,经人行分支机构同意后通过系统客户端发起,系统向ACS发送到期还款报文。ACS收到到期还款报文后进行检验,校验正确的,进行扣款和记账,向系统返回成功记账回执。如扣款不成功,则视为DVP结算失败。

第二十七条 存量业务提前赎回,申请机构仍采用线下还款方式,人行分支机构收到足额还款后手动解除票据质押。

第二十八条 对于逾期业务,申请机构全部采用线下还款方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提前赎回和逾期赎回的利息退还或加收,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线下办理。

第八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因ACS故障或系统与ACS之间通讯故障,系统将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切换至FOP模式。系统FOP模式下,对于首期业务,申请机构只能选择FOP方式发送申请,对于之前采用DVP方式申请的未成交业务,人行分支机构可退回申请机构,由申请机构重新发送FOP申请,系统完成票据质押后,由人行分支机构通过柜台方式放款;对于到期和提前赎回业务,申请机构可通过柜台、前置、联网等方式还款,人行分支机构收到足额还款后手动解除票据质押。

第三十一条 因票交所系统故障,对于首期业务,待系统恢复后再办理;对于到期业务和提前赎回业务,申请机构可先通过柜台、前置、联网等方式还款,待系统恢复后,人行分支机构手动解除票据质押。

第三十二条 因逾期导致再贴现票据到期时仍质押在人行分支机构,由人行分支机构发起提示付款或追索。

第九章 查询和报表

第三十三条 客户端提供相关查询功能和业务报表功能(人民银行专用),具体使用说明详见《再贴现业务系统(人民银行端)用户操作手册》(另行印发)。

第三十四条 业务查询功能包括业务申请查询、成交单查询等,系统参与者只能查询本机构的业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报表功能为人民银行专用,报表包括再贴现余额表、再贴现累计发生额表等。报表数据按区域汇总生成,分为全辖表(人民银行总行有权查询)以及分省报表(省级分支结构有权查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票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1年11月22日起实施。

链接: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参与者信息表

重要声明:本机构保证在本信息表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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