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浅谈民法典与票据保理

每日一贴 电票小熊猫 评论

今天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呈现。 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今天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呈现。

浅谈民法典与票据保理

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也就是说,民法典可能很快就会走进我们的生活。

浅谈民法典与票据保理

民法典与票据何干?

《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许多票据中介朋友转型保理,开始以保理业务继续开展票据业务。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签保理合同呢?有哪些条款是必备的呢?

一直以来,保理合同不是《合同法》范畴内的有名合同,除了一般合同的规定外,有哪些特别条款是必备的?有哪些特殊的规则?这些问题一直不是很明确。

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中第一次将保理合同增加为典型合同之一,专设一章,对保理合同定义,虚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要求,有追保理、无追保理的要求,重复转让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受到许多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认可,认为这一内容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合同编(三审稿)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如下内容:

1、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2、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正如开头提到的,《民法典》有望于明年3月的两会期间表决通过,如此一来,《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很快将对每一个开展票据保理的朋友们产生约束力,值得大家关注和思考。

规定全文及简评

《民法典草案》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简评:这是保理合同的定义条款。请注意,保理合同转让的应该是应收账款。票据保理业务,首先是保理业务,买卖的应该是应收账款,而非票据。其次,票据保理是一种特殊的保理业务,即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切不可本末倒置。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简评:业务类型,一般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范围,即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期限不应短于应收账款的存续期。

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当尽量明确,现实中很多朋友的票据保理合同都是约定某一期限前谁与谁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这是不够明确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还是以保理为形式,实质是在做贴现,切记。

转让价款一般应小于应收账款金额,也应小于票据金额;服务报酬,这个相当于大家直接做票的差价了,目前没有上限,但如果太高,不保证没有问题。

这里支付方式首先指的是转让价款和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但是可以联想到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原则上,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最好明确约定以票据结算。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简评:常规保理业务的重大利好,降低了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对于票据保理业务,如果应收账款是虚构的,保理公司仍然可以基于保理合同主张权利,虽然票据保理主要看的是票据,也算是多了一个保障吧。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简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正如之前说的,票据保理业务首先是保理业务,也需要通知到债务人,这是保理业务的一般要求,如果连形式上都不符合,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做票据贴现,切记切记。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简评:常规保理业务的重大利好,是对保理人的有力保护。从这个侧面,也可以看出票据(可视作应收账款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优势所在——不可篡改。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简评:有追索权保理的定义和具体规定。票据保理业务中,如果保理人的谈判地位比较高,那建议做有追保理,约定如果票据无法到期兑付的,则可依据保理合同追索应收账款卖方。这个制度安排的存在,也侧面印证了,用票据支付应收账款后,并不意味着应收账款消灭。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简评:无追索权保理的定义和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无追索权保理,也不意味着以票据结算后应收账款即告消灭。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应收账款,仍然可以叙做保理业务。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简评:一账多卖的规定。票据保理的优越性再次显现,票据(可视作应收账款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唯一性。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简评:第六章债权转让的规定同样对保理合同有指导意义,比如刚才提到的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大家需要系统学习,篇幅受限,笔者就先不系统说了,以后遇到问题再一一解析吧。

总结一下

上述简评只是笔者简单的评述,不甚严谨,仅供大家参考。

不管怎么说,保理合同的具体规定出来了,对于每一个想做或正在做票据保利业务的朋友而言都是一个好事情。有规矩了,按照规矩办就是。

现在票据保理业务具体这么做?现在相信大家心里有数了,那就是读懂读透205号文,严格按照民法典最新要求操作。如果还有不懂的问题,欢迎通过公众号或者添加我的微信跟我交流。

最后需要再强调一下:票据保理虽好,但不是万能的。保理融资渠道受限(参见205号文),保理收票后转给理财客户这条路走不通,不论转的是票据还是应收账款。保理只能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这点切记切记。

浅谈民法典与票据保理
电票小熊猫

喜欢 (2)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