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飞农农资经营部因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将其诉至法院,经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
申请人:宜都市飞农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园林大道(宜都商城**13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1MA4CTNHT19。
经营者:王锦兵,男,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灌涨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76846C
法定代表人:秦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宜都市飞农农资经营部与被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宜都市飞农农资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申请人以其购买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都市飞农农资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都市飞农农资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