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在票交所业务模式下,根据《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的约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交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索或追偿。持票人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