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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不披露,无融资”——央行商票信批公告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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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现就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2020〕第18号
【独家】“不披露,无融资”——央行商票信批公告逐条解读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现就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解读:2020年1月16日,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商票信批平台”,网址:http://disclosure.shcpe.com.cn)上线试运行。上线将近一年以来,截至2020年12月18日,平台累计注册用户416家。

截至2020年12月22日,电票系统参与方共计98563家。两个数据对比之下我们不难看出,央行这一公告的发布,实在很有必要。

商票信批平台是ECDS系统中支付信用信息的升级版本,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为何要在支付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推出商票信批平台呢?央行和票交所并没有解释,笔者斗胆给出自己的几点理解:

1、支付信用信息的统计逻辑是有问题的。根据此前电票业务经验,我们时不常能发现诸如“拒付总金额增加了,但是今年拒付和去年拒付都没增加”等情况,这说明,系统背后的统计逻辑是有问题的。

2、支付信用信息的披露逻辑是有问题的。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只要是票据接收方,在票据待签收状态下就可以获取支付信用信息。支付信用信息的提供,有没有经过承兑人、行为发起方的同意?获取了支付信用信息的企业,有没有权利向其他人披露这些信息?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3、支付信用信息的披露机制无法适应票据融资需求。票据相对人才能获取支付信用信息,这看似合理的逻辑,在实际业务运行中经常会遇到问题。支付信用信息是资金方决定是否提供融资服务的重要依据,但是获取信息却需要持票人将票据背书给资金方,有诸多不便,而且极端情况下持票人为了融资,有可能面临丧失票据的风险,改变支付信用信息的获取方式,势在必行。

此前,商票信批平台一直按照“自愿”原则试运行,但由于持票人与信息披露主体分离,信息披露主体缺乏动力主动披露信息,为了进一步推动商票信批平台,央行祭出“不披露,无融资”的大招,力度可见一斑。

一、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

解读:“应当”一词,会让人感觉这是“强制”的做法。笔者请教了票交所老师,其认为,虽然使用了“应当”,但是不按时披露,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主要的仅是无法融资,因此不能算是“强制”披露。

笔者的一个师弟问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如果每次承兑完成都要进行披露,那操作成本岂不是非常高?确实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借助系统的方式,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因为商票披露平台的运营者是我们可爱的票交所,票交所拥有全量票据数据,无论你的开户行是什么,都可以在商票披露平台全量获取,一键披露,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困难。

当然,票据如果还是在网银或者供应链金融平台(接入了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承兑,如果能有“同意披露”的选项直接与商票披露平台对接,那客户体验就更好了。

二、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

解读:相比于承兑信息的次日披露,承兑信用信息的披露频次是每月一次,承兑信用信息就是支付信用信息的升级版了。不同于支付信用信息将逾期情况与票据行为——“拒付”相关联,承兑信用信息直接统计逾期发生额和逾期余额,逾期情况与票据事实——“日期经过”相关联,客观准确性更强,像宝塔石化这种“流氓行径”也将无所遁形,更为科学合理,点赞!

三、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解读:在设计商票信批机制过程中,采用承兑人自愿披露原则还是强制披露原则是一个大问题,曾经过大量的研讨,最终的结果我们都看到了,自愿披露最终落地,这也符合成熟金融市场的惯例——自愿披露,自担责任。

四、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解读:注意,企业签收商票之前,可以查到“票据承兑信息”,从字面意思理解,如果没有笔误或者概念不清等问题,这里不包括商票承兑信用信息。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签收票据前,也可以查询到承兑信用信息,但这个表述尤其表现了监管当局的票据制度设计理念。

笔者不得不感慨:我国票据制度设计的理念目前一直未有实质改变。制度设计者和监管当局仍然认为:贴现前,一般企业之间,只应当有票据支付的需求,且应当在“熟人”(即熟悉供应链情况,特别是核心企业情况的企业)间流转支付,不应当有“外人”参与,特别是不应当有企业间买卖票据的行为。除了这一条之外,同样的例证,还有供应链票据平台的设计。

但事实上,企业间买卖票据,供应链体系外的企业参与到票据流转中是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这一设计理念虽然有利于增强票据“脱虚向实”的能力,当然也催生了大量灰色业务。顺着这一理念继续发展创新,能否最终满足市场需求,还有待验证。

五、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解读: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融资业务之前,可以查看票据承兑信息,而且不需要成为票据相对人即可查询,极大便利了金融机构提供票据融资服务。

这一条也是央行力推商票信批平台的杀手锏——不披露,无融资。利用融资的力量,促使企业主动信息披露,没有了行政强制的生硬,倒增加了几分因势利导的智慧,非常舒适。

六、承兑人披露信息及时、准确、承兑的票据无逾期记录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优先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延迟、虚假或者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审慎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解读:良好的承兑情况,获得优先的票据融资服务,反之亦然。在“不披露,无融资”的基础上,用资金要素——市场的手段进一步鼓励大家形成良好的信用记录,是完善我国商业信用体系的智慧之举。

七、承兑人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他信用信息。承兑人在债券市场发生违约的,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债券违约情况。

解读:票据和债券,虽各有特点,但也非常相似,本质上都是商业信用载体,债券市场违约信息也可以通过商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体现了打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制度设想。票据,是企业经常使用的远期支付结算工具,期限不超过一年;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两种信用载体在一个平台进行披露,非常有利于大家全面判断一家企业的信用状况。只是如何引导承兑人在平台上披露债券违约情况,需要进一步进行设计引导。

八、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承兑人及时、高效披露相关信息,并加强监测,对承兑人披露信息延迟、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以及披露的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信息不一致等情况进行提示。企业、金融机构发现伪假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冒名承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解读: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目前就是指上海票交所了。之前有银行的朋友问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算不算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能否做企业间票据挂牌交易,笔者认为是不行的,跟现行《票据法》是有冲突的。

上面也提到了,现在票据的承兑行为还是主要发生在网银,其次是新兴的供票平台,如何更加便利的让承兑人披露承兑信息,是票交所可以优化的一个点。

票交所有强大的监测部,在此基础上,发动人民的力量,让伪假票和假冒承兑等违法犯罪行为淹没在人民战争的海洋之中吧!

九、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本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制定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情况。

解读:后面还有操作细则,让我们拭目以待吧。电票小学生也将持续关注商票信批平台的发展,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十、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信息披露参照本公告执行。

解读:明年八一建军节施行,上面说的人民战争也不显得那么违和了,确实,前有宝塔,后有包商,建工假票掀波浪,票据市场这两年有点乱了,建军节施行,意味深长。

这最后一句“财票参照执行”当真高级黑,财司啊财司,再不努力,你就不是银票了。

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18日

总结: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商票取代银票主体地位的规律,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的成熟金融市场中得到多次印证。商票信批平台的建立,就是发展商票市场,建立商业信用的重要基础设施,我们可以期待,围绕商票信披平台,票据市场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吾辈均宜勤勉尽责,力行本职助推之。

【独家】“不披露,无融资”——央行商票信批公告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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