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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过票”引发的惨案!

每日一贴 票研社 评论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无法由自然人个人持有,一些票友便会选择直接租用企业银行账户来过票。当然与之相对应的,就有一些企业为自己的好朋友提供这样的便利,将企业账户出租给他人来过票。权当做友情的真实体现抑或是为了谋取一点过票收益。

然而租户过票真的十分安全、没有风险吗?

“租户过票”引发的惨案!

票友提问

租借银行账户用于过票,没有风险吧?只是帮帮朋友忙而已!

热心肠的李大姐就这么做了,虽然她借给她人使用的不是企业账户,为个人支票账户,但与借用企业电子承兑汇票账户一样,同样是引火烧身,让自己深陷其中,无辜承担了清偿票款的连带责任!

事情经过

2017年10月29日,被告陈玉桥通过王某送给苏某一张面额为50000元、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山东合力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苏某将转账支票转交石建平,同日,石建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给苏某48500元,苏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给李红48500元。

后浙江荣生纺织有限公司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杭州萧山瓜沥罗青荣建材经营部。

此后,在2018年1月2日,1月3日,2月8日,相同的操作反复重演。

上述票据到期后,因出承兑汇票票人山东合力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不足,票据不能兑付。

2018年11月5日,被告陈玉桥为原告石建平出具委托书一份,被告陈玉桥将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山东合力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260000元转账支票在原告石建平处取走,前往山东合力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换。

李红将个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出借给被告陈玉桥使用。

法院认为

被告李红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出借给被告陈玉桥使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被告李红应当知道银行账户的重要性和管理不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借用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故本案中李红应对汇入其账户的款项2037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为什么会做出如此决定呢?这还得从账户是否可以用于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说起。

银行账户可以出租、出借吗?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依据上述管理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是被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将会被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以及处以罚款。

看起来这个处罚并不算重,但实际上,出借账户人和使用人还需要承担更多责任!

出借人、使用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收缴出借账户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2-成为共同诉讼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使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这也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租用或出借账户过票,不论是使用人还是出借人,都极有可能因票据纠纷承担清偿票据款项的连带责任,若是构成民间贴现,也将会承担共同返还贴现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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