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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阶知识】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是否还存在?——七大事实胜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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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一个很热的问题: 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是否还存在? 事实胜于雄辩 不做引导,只举资料,供君参考。 现在通行的理论和判例认为,当事人如有明白的意思表示,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灭的,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就消灭;在当事人意思不明时,两种债

今天看一个很热的问题:

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是否还存在?

事实胜于雄辩

不做引导,只举资料,供君参考。

现在通行的理论和判例认为,当事人如有明白的意思表示,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灭的,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就消灭;在当事人意思不明时,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如行使票据债权而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二版)》

【高阶知识】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是否还存在?——七大事实胜雄辩

谢怀栻(1919年8月15日-2003年5月3日),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代表作品:《票据法概论》、《现代中国合同法》、《台湾经济法》。


票据虽为支付工具,但不是通货,不具有强制通用力,取得票据并不完全等同于取得货币,不获付款之票据常常发生。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者,均应推定为‘为支付而授受票据’。在此场合,只有将原因关系中债务清偿与票据债务的履行连结在一起,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傅鼎生 :《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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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1953年—2017年8月3日),男,195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著名民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科带头人。曾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民法学硕士生导师组组长。

1998年作为访问学者在香港城市大学研修票据制度。主持完成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票据论》课题。


为支付而授受票据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与票据债务同时并存,票据权利实现,原因关系中的债务随之消灭。

——刘心稳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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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心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个人撰写的《票据法》是司法部部级规划教材、荣获“部级优秀教材”,后来经过修订,成为国家级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

原债权并不归于消灭(这正是与代物清偿的不同之处)。然而,债权人应当尝试由为清偿目的而交付于自己的标的物获得清偿。如果这取得成功(如债务人的支票被受票银行兑现),则除票据债务之外,旧有的债务亦被清偿,债务人得以完全免责。而在没有取得成功的情形(如受票银行因欠缺抵偿而拒绝兑现支票),债务人仍因支票而负有义务,并且债权人可以再行动用自己的原有债权。一种比较通行的意见认为,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此种债权是暂时延期清偿的。而依通常对债权人较为有利的见解,只有原债权的可诉请履行性应是一时被排除的(见克勒文,载《有价证券资讯》1977年,第248页以下,参见上文编码27)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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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特尔·梅迪库斯(1929年5月9日-2015年6月6日),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


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裁判摘要

一、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二、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三、在新债清偿情形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总第2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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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以物抵债的案件中,如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以物抵债原债权消灭,不构成代物清偿,应推定为新债清偿。举重以明轻,当事人使用票据清偿债务,如未明确约定,应当推定为新债清偿,原因债权并未消灭。但为避免双重受偿,此时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利,原因债权处于沉睡状态;如票据权利行使未果或不能行使,则原因债权复苏,债权可以给予原因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


上海际华物流票据纠纷案(发布日期:2020年3月26日)
 

本院(笔者注: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购销合同》仅约定买方可开具商业汇票结算,但并未明确约定买方开具汇票系代物清偿,即原因债权随票据的交付而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不能行使原因债权。因此,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开具汇票后,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债权人若行使票据债权未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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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5、“应收票据”。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6、“应收账款”。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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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根据会计准则,应收账款以票据结算后,应当转计应收票据科目。许多朋友据此认为应收账款以票据结算后归于消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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