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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受疫情影响的票据可以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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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见索即付。 现因疫情影响,全国绝大部分企业都无法正常复工,大量票据被延付。票交所发文建议大家延期追索,并将调整因疫情延付票据承兑人的拒付记录。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受疫情影响的票据可以延付呢?延付的损失是否可以向延付承兑人主张呢? 今

商业汇票,见索即付。

现因疫情影响,全国绝大部分企业都无法正常复工,大量票据被延付。票交所发文建议大家延期追索,并将调整因疫情延付票据承兑人的拒付记录。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受疫情影响的票据可以延付呢?延付的损失是否可以向延付承兑人主张呢?

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我们先看看票交所是怎么说的:

为什么受疫情影响的票据可以延付?

2月2日,上海票交所发出《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服务的通知》,要点如下:

1、保障提示付款权利,即“继续延长ECDS系统提示付款节假日设置至2月16日。持票企业可在2月3日-2月16日期间正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如因延迟复工(票据已过提示付款期)无法在上述期间发起提示付款的,也可在2月17日复工后正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切实保障延长假期地区企业的提示付款权利和追索权利。”

2、建议延期追索:即“针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的地区,对因承兑人延迟复工未获付款的已到期票据,建议持票企业或金融机构暂缓发起对前手的追索,如承兑人复工后仍无法取得票款的,再行发起追索申请。”

3、调整拒付记录:“企业及金融机构因延迟复工导致对已到期票据提示付款申请逾期应答或兑付,由此在ECDS系统产生拒付记录的,由票交所根据承兑人申请、已付款记录及所在地延长假期公告予以调整,降低对企业及金融机构的不良信用影响。”

由上可知,票交所充分保障了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权利,同时也充分认识到疫情对于延迟复工企业的影响,“建议”持票人延期对前手进行追索,并会调整拒付记录。至于承兑人能否延期付款,延期付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通知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

当然我们可以理解,票交所只是ECDS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的运营管理者,对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判断不在其职权范围内。下面我们看看立法机构的观点:

为什么受疫情影响的票据可以延付?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包括解释法律在内的国家立法权。发言人臧铁伟明确表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各种因疫情导致的违约行为处理和司法实践的权威指导意见。

为什么受疫情影响的票据可以延付?

既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那么不可抗力规则是否适用于票据呢?

答案是肯定的。

1、票据法是商事法,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企业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受民法的约束。这一规定在《民法典草案》中得到延续。

2、不可抗力是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规定在《民法典草案》中得到延续。

3、新冠肺炎疫情被定位为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新冠肺炎定位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第一点,票据义务也是民事义务,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承兑人无法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结论就是:受疫情影响导致承兑人延付票据的,承兑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延付产生的损失,由持票人自行承担。

为什么受疫情影响的票据可以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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