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间近24点,票交所通过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服务的通知》,对票据业务相关支持和调整进行了明确。 通知中相关调整涉及到ECDS系统规则的理解,圈内好多小伙伴都向北子咨询,这里北子
昨天晚间近24点,票交所通过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服务的通知》,对票据业务相关支持和调整进行了明确。
通知中相关调整涉及到ECDS系统规则的理解,圈内好多小伙伴都向北子咨询,这里北子和大家一起来对通知中相关内容含义进行理解分析。
票据市场于2020年2月3日起恢复交易和清算结算
从通知一开始就表明,根据国务院通知,节假日调整至2月2日止,2月3日起票据业务的交易和清算结算正常运行。
也就是说,2月3日起,大家的票据到期结算、托收解付、回购到期都按正常的规则进行。对商业银行小伙伴而言,对于托收和业务到期,需要正常办理的。
继续延长ECDS系统提示付款节假日设置至2月16日。持票企业可在2月3日-2月16日期间正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如因延迟复工(票据已过提示付款期)无法在上述期间发起提示付款的,也可在2月17日复工后正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切实保障延长假期地区企业的提示付款权利和追索权利。
大家对这条规则理解可能产生一定障碍,主要来自于这条规则与ECDS系统参数设置及规则有关。我们先看一下规则: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结合《通知》内容,对于该段的理解为两层含义:
第一:持票人在2月3日至2月16日之间可以正常发起托收,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后,应当正常解付!所以银行的小伙伴们,不要理解为可以不解付!
第二: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期的最后一日(到期日+10天)如果落在2月3日至2月16日这个区间内,在2月17日仍能够发起提示付款(重点提示!!!只有2月17日当天有效,这天为最后一日的顺延),是为了保障延长假期地区企业的提示付款权利和追索权利。
如果这天你也忘了提示付款,超过提起付款期发起的叫“逾期提示付款”,这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追索承兑人或出票人了,之前北子写过一篇提前提示付款懂吗?否则将不享有全部“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票据圈的小伙伴们!大家一起努力,抗击疫情,保障业务顺利开展!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