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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即将破产”报道的效力和对票据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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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鑫鹏,《票据法律网》创始人 朱 倩,上海大学法律金融学博士研究生 来源:同城票据网 一、 案情简介 昨日,新京报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发布的一起《银川中院:宝塔石化集团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报道刷爆了票据圈,也引起了广大票据经纪商的热议,尤其

作者:朱鑫鹏,《票据法律网》创始人

朱 倩,上海大学法律金融学博士研究生 来源:同城票据网

“宝塔即将破产”报道的效力和对票据行业的影响

一、 案情简介

昨日,“新京报”“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发布的一起《银川中院:宝塔石化集团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报道“刷爆”了票据圈,也引起了广大票据经纪商的热议,尤其是持有宝塔财务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担心手中持有的票据“变成一张废纸”,个别票据经纪商甚至“惶惶不可终日”。

针对广大票据经纪商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通过《同城票据网》向票据经纪商作一个理解和说明,以飨大家。

二、 消息的来源和法律效力

1、消息的来源。

该消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属于“官方信息”。发布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执301号之一】,其中,在对“执行过程记载”一段中载明“且母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也即将进入破产程序”,这也是各种报道的“依据”。

2、法律效力问题。

首先,民事裁判文书一般由八个部分组成,其中,有既判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仅仅限于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也就是该裁定书记载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其他案件的审理能够产生影响的还包括“查明事实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其余部分包括“标题和案号、当事人信息等”对案外人均没有约束力。

其次,《民事裁定书》针对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执行过程中,“且母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也即将进入破产程序”记载在裁定的“查明事实”部分,属于“无需举证”的事实。如果其他涉及宝塔的案件,有关“宝塔财务相关公司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问题,无需当事人再举证,凭该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即可或法院的支持。

三、“且母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也即将进入破产程序”对宝塔票据案件影响

1、“母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也即将进入破产程序”不等于承兑人或出票人即将破产,不会对“非拒付追索”条件的成就产生影响。

按照《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非拒付追索权成就。而所有的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不是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主体,“集团公司”和“财务公司”不能划等号。

2、“即将进入破产程序”具有不确定性,不等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如果已经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以宝塔石化集团公司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目前,由于只是“即将进入”,具有不确定性,对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不会产生影响。

3、“进入破产程序”不等于“依法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破产,也可能通过破产重组、和解、债转股等方式结案;无任何财产也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才有可能宣告破产,二者不能划等号,从“进入破产程序”到“宣告破产”有很长的路要走。

4、承兑人“宝塔石化财务公司”解散以宝塔石化集团公司解散为前置程序。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因此,从程序上说,应当首先解散“财务公司”的开办单位“宝塔石化集团公司”,才能解散“承兑人”宝塔石化财务公司。

5、央行、银保监会或自治区政府接管或“兜底”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财务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财务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财务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不可能将债务转嫁给国家、央行、银保监局或地方政府。

第四十一条规定“财务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第四十二条规定“财务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第四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因此,国家、政府出面兜底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个别地方还出现了针对自治区政府或银川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是基本法律常识的欠缺的表现。

6、法律没有规定政府的兜底义务不等于国家和政府不会出面“救市”,但可能会采取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运行。

例如今年8月上海票据交易所针对的锦州银行5亿元未到期贴现票据的创制、申购“标准化票据”,就是为了解决“中小银行持有票据的流通性问题”,将锦州银行到期票据的承兑风险分散,其本身就是一种“救市”行为。纵观世界各国证卷市场,以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为例,不乏政府出面救市的先例,让我们稳定情绪,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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