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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拒绝付款,商业承兑持票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商业承兑汇票 易细律师 评论

A公司出具票号为23133326830692020041561779966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346764.78元,出票日为2019年4月15日,到期日为2020年4月15日,承兑人也为A公司,收票人为B公司。

承兑人拒绝付款,商业承兑持票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之后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货款;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于2020年4月15日提示A 公司付款承兑,但A公司一直未签收付款,系统提示票据状态为付款待签收。2020年8月D公司将A、B、C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连带清偿票据款项346764.78元同时承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LPR,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本案中的票据系连续背书,D公司系该票据的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享有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告全部或者其中任何一家公司,追索的范围包括票据本身的金额以及自票据到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中原告已经向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票据状态一直是付款待签收,符合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情形,只有到期被拒绝付款才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2、特别提醒注意的是,票据的追索权利具备很强的时效性,持票人对的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消失,如不在票据到期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将丧失要求前手承担票据连带责任的权利,本案的起诉日期是在6个月之内符合追索权的时效。

3、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如两年内不行使也将丧失权利。

如丧失上述票据权利,不影响其他民事权利,仍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承担与,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法条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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