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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权利与破产程序中的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 WHJlawyer 评论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因其付款请求被长期搁置不予答复、被明示拒绝,或票据承兑人、付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其票据权利应当如何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这一途径保障自身权益。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追索权的获得有两个途径,其一,汇票到期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其二,发生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事由,即持票人所持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以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权利与破产程序中的追索权

在第一种途径中,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提供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的方式获得追索权,但事实上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的书面证据往往难以获得,因此实务中,往往会将“客观上无法付款”的事实视为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中“拒绝付款”,如可以通过提示付款长期不予签收,承兑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实情况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明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

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成就后,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追索的对象也不受限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向部分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在持票人主张付款请求权时,可能会发生付款人、承兑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法院作出宣告付款人、承兑人破产的裁定后,持票人当然有权依照上述第二种途径中行使追索权。《若干规定》第十条也规定,持票人可以持宣告破产裁定书行使追索权。

当法院作出受理破产后,尚未宣告破产时,持票人向付款人、承兑人已经提出的付款请求是否会因为承兑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被视为“拒绝”?如视为“拒绝”,持票人能够直接获得追索权,但可能会丧失在承兑人处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可能性,也会导致被追索人追索的困难。如不视为“拒绝”,持票人可以等待破产宣告裁定做出后再行使追索权,或者也可以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保障请求付款的权利,在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况下,持票人仍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继续追偿(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但此时持票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提起的追索权诉讼,其追索权是否已经具备尚难以确定,存在被驳回的风险。持票人的追索权同样也需要等待到破产宣告裁定作出之日才能得到保障,持票人也可能面临因破产案件尚未终结而导致难以明确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追偿的数额的情况,权利实现的周期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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