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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苦恼”的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左宗岭 评论

最近办理一起商业承兑汇票案件,可谓体验到了解决商业承兑汇票纠纷的艰辛。、 民国时期商业承兑汇票 A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A公司为B公司提供来料加工。2018年10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3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3月1日

最近办理一起商业承兑汇票案件,可谓体验到了解决商业承兑汇票纠纷的“艰辛”。、

民国商票
民国时期商业承兑汇票

A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A公司为B公司提供来料加工。2018年10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3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3月1日。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C公司、承兑人为D公司,C、D两家公司均在重庆。在B公司将汇票转让给A公司之前已经有10次连续的背书转让

2019年3月1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某日,A公司工作人员在企业网银内提示承兑,后该商业承兑汇票显示“结束已结清”,但是票据对应的款项在此后的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都始终未到账。A公司也多次联系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票据项下的加工费,但B公司以票据状态为”结束已结清”,说明A已经实现了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A公司工作人员也多次与银行及票交所联系,希望相关方面能出具拒付证明。银行回复:“银行仅为汇票流转平台,银行并不提供结算通道,因此无法提供票据拒付证明”;票交所则直接拒绝接收银行以外的任何机构业务咨询,票交所方面也无法提供任何信息。

A公司迫于无奈,委托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索这30万元。案件在第一次庭审后,付款人意外的支付了票据款项,后A公司向法院撤诉。案件虽然戏剧性地结案,但是这个案件涉及商业承兑汇票案件的多个法律问题点。在此,我们做个简单的梳理:

1、如何合理确定被告?

因案件系由商业承兑汇票引起的纠纷,我们第一时间考虑选择“票据追索权纠纷”为案由,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考虑以下因素:

(1)A公司经办人员离职,无法提供“提示承兑”的操作时间,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票据到期日10日内进行过提示承兑。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因此A公司无确切的证据可以向出票人及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

(2)经过检索,出票人及承兑人远在重庆不说,它们均已官司缠身,网络还上有不少被投诉票据诈骗的信息,起诉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几无意义。基于以上分析,尽管票据有无因性的便利特点,我们弃用了票据相关案由。因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在票据无法承兑的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未收到合同项下的加工费。因此,A公司以选择加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B公司,具有正当性。另外,B公司与A公司在同一个城市,诉讼活动会更加便利。综合以上考虑,我们选择了以加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B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为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30万元。

2、原告按照加工合同为案由起诉的正当性?

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曾表示: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请,那国家的票据体系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原告仅能按照票据纠纷提起诉讼。对此,我们也据理力争。主要理由为:转让票据,是合同义务方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本质上系以一个新的债务来履行原有的债务,且当事人并没有以消灭原有债务的明确意思。从合同法条文适用的角度,以转让债权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属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票据未获付款时,债务人也应当向债权人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在内的违约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有权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

3、原告应证明“票据被拒绝承兑”还是仅需证明“未获得付款”?

这一点也是案件的关键所在,因银行和票交所无法提供任何材料和信息,A公司并未能取得直接的证据,证明票据被拒绝承兑。

根据《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因此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需要提供拒绝承兑的相关证明。显然A公司并不能直接提供“拒绝承兑”的证据。

在A公司选定的合同纠纷项下,我们认为:A公司仅能凭与B公司沟通付款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等)、A公司银行账户入账记录等主张未获付款的事实即可,无须证据到票据被拒绝承兑的程度,这合同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可以证明未或付款的证明目的。这也是A公司在本案中不选择票据相关案由的理由之一。

4、不得不说的商业承兑汇票风险。

商业承兑汇票,也称商业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以外的承兑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正因为商业承兑汇票的特性导致它存在较大风险:因承兑人是非银行以外商业主体,存在无法承兑的风险;被追索后无法取得赔偿;较难流通或者再融资等;未正常承兑后,很难取得拒付证明等,又导致维权成本高等众多风险。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尽量减少接收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对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等进行充分调查后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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