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广发银行请求冻结恒誉、恒大地产人民币13201万元

最新资讯 问天票据网 评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财保47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城路1号108室。

负责人:熊林高,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孝候路8号。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柯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轩 波

喜欢 (12)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