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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保证银票”万万不得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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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第二周的周末,笔者在几个同仁的群内发现有人咨询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是否能收?。收到咨询后,笔者按照正常的保证票据咨询解答流程对保证票据的风险问题做了解答。不想,在接下来的几个交易日中,类似问题的咨询越来越多,而且出票人均集中在

2019年12月第二周的周末,笔者在几个同仁的群内发现有人咨询“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是否能收?”。收到咨询后,笔者按照“正常的保证票据”咨询解答流程对“保证票据”的风险问题做了解答。不想,在接下来的几个交易日中,类似问题的咨询越来越多,而且出票人均集中在几个主体上。越来越多的同仁敏锐的觉得其中必有“妖”。笔者起初以为系统又有新漏洞,但是经过实测后发现并不存在漏洞问题。直到笔者亲眼看到一份关于此类票据流转业务的“操作说明”后,才理清了逻辑思路,并且意识到这类事件很可能涉嫌又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专门针对业务知识并不完善的资金方的,高智商的”(涉嫌)票据诈骗案。

现在,我们首先来看看这种“保证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对票面及背书企业按字母进行替代设置

我们按照惯例,对票面及背书企业按字母进行替代设置。我们称票面出票人为A,票面收款人为B,背面第一被背书人(第一受让人)为C,背面第二被背书人(第二受让人)为D,以此类推。

对于保证人我们称为“甲”。

其次,看看整个票据的流转过程

简单的来说,整个票据的表面看似流转路径为:A→B→C,其中A→B为出票交付动作,B→C为背书转让动作,整个业务中的C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

但是,实际上的票据流转并不是B→C(背书转让),而是A→甲(保证申请背书),甲→?,甲的网银系统在“保证模块”(注意并非“背书转让模块”)刷到票以后做“保证背书签收”动作。这个“甲”其实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整个票据的流转中并没有C(被第一背书人)参与进来,票据的整个流程甚至都还没有到B。而整个业务流程的设计者,主要是想造成“甲”误认为自是“C”的错觉,因为“甲”的确在网银系统中刷到票,并且“签收”了。此处就是利用了甲对票据业务及票据系统的不熟悉。

我们再来对比下“正常银承出票保证” 业务的流程:

A(签发)→甲(保证)→银行(承兑)→B(交付)→C(背书转让)

对比之下我们可以发现,作为银承,此案的票据甚至连“银行承诺兑付”的这个动作都没有开始做,这种票据就算“出生”充其量也只能算一张出票人自己作为付款人的“普通商业汇票”,连商业承兑汇票都算不上。所以,从信用角度来看,这张所谓的“票”因为都没顺利“出生”,连信用都还没有产生! 而且票据在经过“甲”的保证以后,其实已经停止流转了,B也不能实质上持有票据,B充其量只能从网银的“出票代签收”模块查询到这张票的初始信息而已。

再者,看看整个票据的流转过程的资金流转

整个票据的实际资金流转路径为:“甲→B”+“甲→A” 。其中,→B的部分为主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是B向甲做了一笔基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融资;其中,→A的部分为次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为,A是整个业务的介绍人,收取的是介绍费。

是不是非常纳闷,作为这个业务的出票人和最终业务应付款人,竟然是中间人的身份。那么,我们不禁要想,票据到期后,谁来兑付?一般来说,银票当然银行作为第一兑付人,可是,这个票银行都没做“承诺兑付”的动作,银行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张票,不论从事实上还是法理上来说,银行都不可能是兑付人,也不会去承担兑付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假如没有第三方(银行)承兑人,那么作为一张“汇票”是谁有付款责任?A(出票人),可是,本业务的A是谁?我们熟悉么?他为什么在整个流程中的又有介绍人的角色?这个A靠谱吗?我想,到这里大家都觉得指望A到期付款,应该把握并不大。

出票人不付款,我们其实还可以行驶追索权,找B付款。可是,整个票据流转中甲是B的后手么?当然不是,不但不是后手,还是前手。什么意思?意思是,票据到期后,B还有“权利”对甲行驶“追索权”,要求甲支付票面金额。

是不是很奇特?最为票据的“最后”一手,买入票据,付了对价,到最后却可能成为这张票据的最终“付款人”再付一次票面额的资金。冤,比窦娥还冤!

现在,整个事件水落石出了,整个事件中三个主体:

第一, A—票面出票人/疑似中间人/疑似诈骗方

第二, B—票面收款人/实际融资方

第三, 甲—表面第一被背书人/实际出票保证人/实际出资方/疑似受骗方

甲万一不慎买入票据,到期以后能够收回票款的概率只能用四个字来表述——听天由命。

这种案件假如真的是有预谋的诈骗,骗的是出资人对票据“保证”知识的不了解,骗的是出资人对ECDS系统“保证”版块的不了解。

一旦出资人买入票据,很可能会在一年后才发现被骗,这样就给予了诈骗方A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而B,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也已经不足以归还融资款。

另外,由于有协议(见下图)的存在,整个案件的定性非常困难,种种证据似乎都不足以说明这是一个诈骗行为,更像一个借贷纠纷。

此类“保证银票”万万不得签收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其实,防范这种类型的风险是相对简单的。

防范风险措施

1、积极学些票据保证知识

2、对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一律不予签收

1、积极学些票据保证知识

下文为《票据法》保证相关条文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说,保证人就是垫背的,到最后你很可能是票据款的最后兑付人,具体作用参考前几年盛行的“联保”,保证人并不是一个挣钱的人,是一个亏钱的人。)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这个动作在电票里就叫“提示保证代签收”,一旦签收了,在法律上你就是保证人了,就要给出票人擦屁股了)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在此案例中,甲/实际出资人,一旦在保证模块下签收了票据,票据的实际持票人有可能变成了B,到那个时候,债权人变债务人,债务人变债权人)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对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一律不予签收,并且所有的票据买入签收都只能是在“背书代签收模块”内的“签收”菜单内。

此类“保证银票”万万不得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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