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通知
冀银保监发〔2020〕2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大型银行河北省分行、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石家庄分行、河北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农信联社,各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石家庄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河北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冀银监发〔2017〕105号)经过两年贯彻执行,河北辖内票据市场乱象得到明显遏制,票据业务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为了激发票据市场活力,秉承审慎监管原则,经研究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河北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外分行遵循属地监管原则,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开展票据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开办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的,须向河北银保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叙作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他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河北银保监局各机构监管处负责验收。
三、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下级之间可通过转贴现的方式买断直贴票据。
四、财务公司开展买断式转贴现业务,被转贴现票据的出票人须为成员单位或者该票据须为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已贴现票据。
五、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全国性银行一级分行、域外城商行石家庄分行票贷比不得高于30%、贴贷比不得高于10%。农合机构贴贷比由河北银保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室)实施差异监管。
河北银保监局
2020年1月13日